一、花蓮縣政府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配合原住民族參加歲時祭儀活動
,特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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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花蓮縣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
有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及學生(以下簡稱原住民教師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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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住民教師及學生應於其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日前,持戶籍謄本或戶
口名簿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工作或就讀學校辦理請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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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應於訂定學校課程總體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前,完成原住民
教師及學生族別之調查,並詳列各族之歲時祭儀日以供課程安排之參
考。本計畫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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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住民學生請假,須經其家長同意始得辦理。原住民學生返校後,教
師應給予適當之補救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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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得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期間,安排校外教學或參訪部落之活動,
並鼓勵非該原住民族之教師及學生體驗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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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住民教師(含代理及代課教師)於歲時祭儀日請假,其所遺之課務
,學校應辦理代課事宜,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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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原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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