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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委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個案返家追蹤輔導」,經雙方同意訂定合約條款如下:
一、委託時間自民國 101年 1月 1日起至自民國 101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工作區域為本縣13鄉鎮市。
三、本合約書所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個案,係指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經主管機關結束保護安置後返家之個案。
四、乙方受託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個案返家追蹤輔導」應建立服務個
    案資料如下:
  (一)個案基本資料:年齡、性別、教育、種族、戶籍、經濟收入、最
        近聯絡方式。
  (二)個案家庭資料:案家人口、關係、社經地位、職業、監護人資料
        。
  (三)個案從事性交易之經歷、原因與資料。
  (四)個案實地輔導訪視紀錄。
五、乙方對於接受追蹤輔導之個案有左列之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結案並知
    會甲方:
  (一)年滿20歲。
  (二)死亡。
  (三)個案身心狀況穩定,無從事性交易之虞且可獨立生活者。
六、乙方應依第四點規定建立服務個案資料並接受甲方監督,於每季終了
    10日內乙方應以密函(雙封套)方式將受託個案資料送達甲方建檔。
    倘有遲延或拒不交付,甲方得追償已支付費用或扣抵應撥付費用。
七、甲方補助乙方追蹤輔導訪視相關費用,補助標準及付款方式如下:
  (一)輔導訪視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675元整,每案每月最高補
        助以 2次為限。
  (二)交通補助費: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以 2次為限,同一訪視人員以每
        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合計, 5至30公里補助新臺幣 200元;30公
        里至70公里補助新臺幣 400元;70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 500元。
  (三)付款方式:每年分上、下半年(下半年應於12月15日前辦理),
        由乙方掣據並檢具相關憑證依甲方會計程序有關規定向甲方核銷
        請款。
    乙方財務如經會計師簽證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
    得調閱其與委任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之條
    款規定。
八、乙方對於其服務之個案有保密的義務,非經個案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或甲方同意不得將之提供第三人或對外公開。如有洩密情事致甲方或
    個案本人受有損害,甲方並得向乙方求償。
九、乙方應以書面明定其與服務對象之權利義務關係,並報甲方同意後實
    施。
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乙雙方得於情事發生後30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
    契約之請求:
  (一)法令有變更者。
  (二)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者。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相關因素影響契約之執行者。
    甲乙雙方,於前項變更契約之請求送達後,被請求之一方應於30日內
    以書面答覆;屆期未答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十一、乙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時,甲
      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30日內負責受安置對象之事
      宜,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
    (一)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查核,或對業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
    (二)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者。
    (三)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者。
    (四)違反其他社會福利有關法令之規定者。
十二、乙方於受託期間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履行本契約
      約定事項,經甲方協助仍無法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十三、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合約如有增刪修改之必要,應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
十五、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合約所生爭議,應先以協議方式解決,如協議未
      成而訴訟時,並同意以臺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六、本合約書 1式 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