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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設
立緊急收容中心、短期收容中心辦理收容及安置輔導兒童少年事項,經雙
方同意訂定履行條款如左:
一、甲方於兒童少年以性交易個案發生必須送達乙方安置時,乙方應予以
    妥善安置,並於開始收容之日起72小時內提出緊急收容報告書送達甲
    方,如報告書內容有缺漏或評估不實事項,乙方應依甲方指示修正後
    交付。
二、甲方委託乙方收容輔導之兒童少年,係指性交易類型個案,乙方於收
    容後,應協助甲方進行訪談及輔導,並進行內政部兒童局「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個案管理系統」個案安置資料登打。
三、經甲方委託乙方收容之兒童或少年如患病或意外傷害,乙方應及時就
    近送公私立醫療院所盡速治療,就醫程序及醫療費用依規定向甲方申
    請。
四、個案安置費用分述如下:(費用以天為計算單位,最高45天,按實際
    天數提出申請)
  (一)個案生活費:每人每日新臺幣 400整,每人每月以新台幣 1萬2,
        000 元整為上限。
  (二)個案收容輔導事務費:每人每日新臺幣 160元整,每床每月最高
        補助新臺幣 4,800元整。
  (三)委託安置費:每人每日新臺幣 500元整,每人每月以新臺幣 1萬
        5,000 元整為限。
  (四)專案管理費:每人每日新臺幣 100元整,每人每月以新臺幣3,00
        0 元整為限。
五、乙方應於每月 5日前將上月份個案名冊及人數統計表送達甲方,並於
    每季結束前將個案紀錄及個案計劃執行報告提報甲方。
六、乙方受委託收容兒童少年之親屬,應經甲方核准方得會面,會面之日
    期及場所並由甲方事先通知乙方安排之。
七、安置之兒童少年逃離安置機構時,乙方應即向警方報案協尋,並通知
    甲方,協尋期間甲方停止支付安置費。
八、為保護安置個案,雙方對個案安置處所應予保密。
九、安置費用於每季終了前 5日內(第 4季於12月15日前),由乙方掣據
    並檢具相關憑證,依甲方會計程序有關規定向甲方核銷請款;若乙方
    逾期並造成經費無法撥付之情形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乙雙方得於情事變更後30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
    契約之請求:
  (一)法令有變更者。
  (二)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者。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相關因素影響契約之執行者。
    甲乙雙方,於前項變更契約之請求送達後,被請求之一方應於30日內
    以書面答覆;屆期未答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十一、乙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時,甲方
      得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30日內負責受安置對象之事宜
      ,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
    (一)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查核,或對業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
    (二)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者。
    (三)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者。
    (四)違反其他社會福利有關法令之規定者。
十二、乙方於受託期間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履行本契約
      約定事項,經甲方協助仍無法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依前項終止契約時,雙方應於確保安置對象權益之前提下,依受安
      置對象之個別狀況共同負責安置事宜。
十三、本合約有效期間自 101年 1月 1日起至 101年12月31日止。
十四、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合約如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雙方協議後以書面修正之。
十六、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合約所生之爭議,應先以協議方式解決,如協議
      未成而訴訟時,並同意以臺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十七、本合約書 1式 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