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協
助被害人改善生活及經濟之困難,維護其身心健康發展及促進其社會
適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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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遭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條第一項所定之被害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
(二)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居住於本縣之外籍、大陸及港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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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暴力被害人或性侵害被害人因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得申請
下列補助項目: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輔導治療及社會暨家庭評估會談費用。
(三)法律訴訟及律師費用。
(四)房租津貼費用。
(五)通譯費用。
(六)個案安置服務費費用。
(七)緊急生活扶助費及子女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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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療費用按下列項目及標準補助: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給付範圍醫療費用項目:
1.掛號費(含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該次掛號費)。
2.診斷證明書。
3.部分負擔費。
4.診察費。
5.體檢費(限本縣緊急庇護之被害人)。
(二)居住本縣之外籍、大陸及港澳人士未納入健保且無力繳付健保給
付項目之醫療費用。
(三)前二款之醫療費用每人每次以最高新臺幣(下同)三千元為限,
回診醫療費用不予補助,各項目均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以下簡稱中央健保局)及衛生主管機關費用標準規定支付。
(四)經本府社工人員出具評估報告或事前評估有必要轉介或陪同且經
專案核准,因故未持健保卡且無力給付之被害人,得不受前款金
額限制。
(五)被害人病情嚴重或懷孕者,得經本府社工人員開案評估並檢附個
案紀錄視情況專案核准酌予補助住院、引產等醫療相關費用。有
特殊藥材、毒藥物酒精檢驗及伙食費等特殊需求者,亦同。
(六)醫療費用申請程序及所需書表按下列規定辦理:
1.醫療院所掛帳:中央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通報表、申
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及驗傷診斷證明書。
2.被害人因故無法出示健保卡且醫院無法於電腦網路查詢健保身
分、就醫時無法自付健保給付項目費用或離院後三個月未回院
補健保卡者,由醫療院所檢附前款費用明細表及驗傷診斷證明
書向本府申領。
3.警察、社工人員或其他非被害人之利害關係人,依職權或協助
墊付醫療費用者,應檢附醫院收據(含診斷書影本)向本府申
領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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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心理輔導治療及社會暨家庭評估會談費用(以下簡稱治療處遇費用)
按下列項目及標準補助:
(一)給付項目:
1.個別心理治療費。
2.夫妻或家族治療費。
3.團體心理治療費。
4.社會暨家庭評估與處遇費。
(二)給付標準:
1.醫療院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
辦理。
2.個別心理治療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
小時為限,每年每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
3.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
時為限,每年每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協同治療者每小時最高
補助八百元。
4.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
為限,每年每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協同治療者每小時最高補
助八百元。
5.社會暨家庭評估與處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次
以二小時為限,每年每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
(三)如需增加治療處遇次數或處遇對象擴及被害人家屬者,經本府社
工人員開案評估並檢附個案紀錄者,得視情況專案簽核酌予補助
治療處遇費用。
(四)治療處遇費用申請程序及所需書表按下列規定辦理:
1.醫療院所掛帳:中央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通報表、申
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及驗傷診斷證明書。
2.被害人因故無法出示健保卡且醫院無法於電腦網路查詢健保身
分、就醫時無法自付健保給付項目費用或離院後三個月未回院
補健保卡者,由醫療院所檢附前款費用明細表及驗傷診斷證明
書向本府申領。
3.被害人於非中央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相關福利機構或事務所
接受治療者,應檢附申請書、輔導紀錄、專業人員資格證件及
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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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訴訟及律師費用:
(一)給付項目: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費用(包括律師
費、撰狀費、諮詢費、法院裁判費及其他訴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標準:
1.訴訟費用: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二萬元為限,第二審或
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2.律師費用:律師費(含撰狀費及諮詢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萬元。
(三)自起訴或提起告訴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申請:
1.訴訟及律師費:檢附律師費收據正本、訴狀(委任狀或判決書
)、戶口名簿影本或授權同意書(同意本府代為查詢戶政系統
之電子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書、通報表或驗傷
單等各乙份及其他證明文件,填寫申請表送本府審核。
2.裁判費:被害人無力支付或警員及社工人員依職權或協助聲請
者,得檢附法院收據或郵局購買郵政匯票證明替代,因故仍無
法取得相關憑證者應以本府支出證明單替代,並檢附被害人印
領清冊或法院繳費明細申領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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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租津貼:
(一)申請條件:經本府社工人員出具有長期安置需求且無力負擔房租
之評估報告。
(二)補助標準:每案每月補助金額四千元(租金未達四千元者,依實
際狀況補助之);每增加一名子女增加一千元,每月最高補助八
千元整,每案最高補助六個月。
(三)自租賃契約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申請:
1.戶口名簿影本或授權同意書(同意本府代為查詢戶政系統之電
子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2.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3.保護令或警察局調查紀錄通報表或診斷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4.租金補助領據。
5.申請表。
6.銀行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7.本府社工員個案紀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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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譯費:
(一)申請條件:經本府評估確有必要扶助之外籍、大陸、港澳人士及
身心障礙者。
(二)補助標準:
1.服務時數未超過二小時,每案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五百元整;
服務時間逾三小時以上者,每增加一小時,通譯費用每小時補
助三百元整。交通費用補助,來回路程未超過三十公里者,補
助三百元,超過三十公里以上,最高補助六百元,該項補助實
支實付。
2.未支領通譯費且義務擔任通譯者每案次得酌支交通費二百元,
每日最高支領四百元。
(三)通譯費應檢具下列書表申請: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影本或授權同意書(同意本府代為查詢戶政系統之電
子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3.通譯人員領據。
4.保護令或警察局調查紀錄通報表或診斷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5.通譯人員銀行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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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案安置服務費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被害人個案機構安置費用,成人保護個案每日五百五十八元
、未成年子女每日四百四十六元。安置期間以半年為限,最多得
延長一次。
(二)補助性侵害被害人個案安置費用,每日五百五十九元(滿一個月
者以一萬六千七百七十元計),兒少被害人鑑定為身心障礙或發
展遲緩者,另補助特別照顧津貼二千元。
(三)因特殊情況安置於旅館或其他縣市庇護單位者,依該單位收費標
準補助,最高不得超過一千四百元。
(四)被害人有特殊醫療、安置醫療或養護單位等之需要,相關費用以
專案簽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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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緊急生活扶助費及子女生活津貼:
(一)資格及限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
政府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
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不予重複補助。
(二)補助標準:緊急生活扶助費依本府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
最高補助三個月,每案以申請一次為原則。子女生活津貼為每一
子女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六百元,最多補助六個月。
(三)事實發生後或社工人員出具評估報告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書表申
請。但由本府委託後續追蹤輔導單位填寫申請表者,得逕送本府
審核:
1.申請表。
2.全家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3.戶口名簿影本或授權同意書(同意本府代為查詢戶政系統之電
子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4.被害人領據。
5.保護令或警察局調查紀錄通報表或診斷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害人銀行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7.本府社工員個案紀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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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實施期程及預算經費:按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執行進度支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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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如有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溢領、重複請領本計畫所
定之各項補助,本府得逕行暫停取消並追回補助款,如有其他補助
款項尚未核發者,並得優先由扣回溢領款項。未自行主動繳回者,
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
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屬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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