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為 0至 6歲學齡前兒童遇緊急、臨時或特殊事件,但合法設立之兒少
安置教養機構、身心障礙機構、寄養家庭床位不足時,暫以結合保母
提供短期居家托育方式輔助,滿足安置需求,俟媒合到適當安置機構
或寄養家庭再進行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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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提供學齡前幼童短期臨時安置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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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56、57、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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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單位: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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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對象:
凡領有保母技術證照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
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
為本縣社區保母系統內合格保母,並有意提供托育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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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對象:經本府社工依法、專業評估應予安置,且經媒合尚無床位
之 0至 6歲學齡前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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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費用標準:
(一)托育費:
1.托育費:每日新臺幣 1,000元整核實計算支付。
2.夜間接案費:本項費用為保母夜間接案之費用,每案新臺幣2,
000 元整,夜間係指非上班時間(PM17:30-AM8:00)與例假
日(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為準)時段。
3.每案補助30天,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簽准再延長30天,最高補
助60天。
(二)醫療費用:兒童於托育期間如有就醫需求,保母應即時護送就醫
,所需醫療費用得依醫療院所開立單據正本核實撥付。住院看護
費與托育費僅得擇一申請。
(三)看護費用:須檢附兒童住院診斷證明書、看護證明影本(須蓋與
正本相符),看護開立之收據或保母代墊看護費用收據。
(四)貼補費用:
1.未滿二歲貼補奶粉、尿布、副食品、交通費用每月 3,000元整
,若安置未滿15天者(1-14天)貼補 1,500元整;若安置超過
15天者,則以一個月計算。
2.二歲(含)以上貼補主副食、衣物、交通費用每月 1,500元整
。若安置未滿15天者(1-14天), 2歲(含)以上貼補 750元
整;若安置超過15天者,則以一個月計算。
3.貼補費用列入保母所得扣繳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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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項:提供服務者不得重複或以不實資料申領,如經發現將追回
溢領款項,亦取消申辦本計畫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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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方式:與本府簽訂契約之保母應檢附以下資料,由縣府社工按月
造冊請款。
1.托育費用收據。
2.郵局存簿影本
3.花蓮縣短期居家式托育服務契約書影本。
4.代墊費用收據(醫療費及看護費)及相關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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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預算科目:本計畫所需經費自社政業務-兒童少年福利-獎補助費-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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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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