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小型復康巴士營運及使用收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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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
    無障礙通行環境並保障基本權益,特開辦復康巴士營運服務(以下簡
    稱營運服務),並訂定本要點。

二、營運服務區域:
  (一)花蓮縣十三鄉鎮市。
  (二)跨縣境:提供台東縣關山鎮及長濱鄉以北,往返花蓮縣玉里鎮、
        卓溪鄉或富里鄉的交通接送服務。惟起、訖點之一端必須為花蓮
        縣玉里鎮、卓溪鄉或富里鄉。

三、除需全臥床且無法乘坐輪椅者外,對下列身障者提供服務: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証明者且經專業人員評估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送:
        1.巴氏量表平地走動項目為五分以下。
        2.重度以上視障。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准立案之身障機構(團體)申請於縣
        境旅遊接送服務,按下列規定申請:
        1.申請身障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團體)應檢具旅遊活動
          計畫明細(註明所需車輛型式及升降設備需求)及參加人員名
          冊(註明人數及所需乘坐空間)向本府委託小型復康巴士營運
          服務之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營運機構)提出申請。
        2.營運機構於不影響前款一般就醫(養、業)接送服務前提下,
          得按營運人力及服務能量,檢具提供服務所需費用明細(費用
          應加計必要保險費、油料、司機應計法定加班薪資及出勤餐費
          等),轉陳本府審查。
        3.本府經審查專案核准後函復申請機構團體並副知營運機構,其
          服務權益事宜均由申請機構團體及營運機構按簽訂服務契約內
          容履約執行。該服務接送契約屬訂約雙方事項,因接送服務所
          生爭議,均應由訂約雙方負責。

四、接送服務項目之順序及次數限制:
  (一)就醫、就業、就養。
  (二)社會參與(配合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活動調度)。
  (三)洽公(至花蓮縣政府或各鄉、鎮、市公所洽公)。
        以上服務項目每個案每週以四次(來回八趟)為限,以就醫為優
        先,其他項目次之。
  (四)縣境旅遊接送:每申請機構團體每年以二次為限,但本服務不得
        影響前款申請就醫(養、業)接送申請人接送服務。

五、營運服務時間及預約登記方式如下:
  (一)申請就醫(業、養)、社會參與及洽公:
        1.申請人應於營運機構團體之上班時間,於乘車之日前七天至乘
          車當日,以電話方式預約。
        2.服務時間:周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但營運機構
          團體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應按表定提供服務案件及緊急性服
          務需求,備妥適量駕駛人員及車輛按服務時間備勤。
  (二)縣境旅遊接送:依受理申請順序核定並按專案核定內容及時間出
        勤。

六、預約專線:
  (一)財團法人門諾慈善基金會:(0三)-八三五八六八四。
  (二)其他經本府公告之營運機構團體。

七、申請服務之收費,以本府公告計程車費率為計費基準,並按下列標準
    補助:
  (一)花蓮縣境內:
        1.低收入戶檢附證明文件者全免。
        2.非低收入戶以花蓮縣政府公告計程車費率百分之五十計算。
  (二)跨縣境:依花蓮縣政府公告計程車費率收費。
    縣境旅遊接送按專案核定費額由營運機構收取,不適用前項補助規定
    。

八、營運機構團體應依下列規定管理駕駛人員及車輛:
  (一)駕駛人員:
        1.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身心健康且無不良嗜好。
        2.無不良肇事紀錄或不適任駕駛之刑事前科紀錄。但依更生保護
          法輔導就業者,不在此限。
  (二)車輛:
        1.車輛應置有輪椅昇降設備、滅火器及擊破器等設備,並定期保
          養維修及清潔。
        2.應投保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乘客保險。
        3.應符合相關監理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法規規定。

九、申訴專線:本府社會處,本府社會處,0三八二二七一七一轉三八二
    ~三八四。意見投郵地址: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