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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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關懷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低收入戶民眾,使其得以安心過
    春節、端午節及中秋,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辦理三節慰問。

二、所稱三節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三)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三、本原則發放對象為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且未經收容於機構者。

四、、本原則發放金額以戶為單位,金額如下:
  (一)低收入戶一款:每戶一千元。
  (二)低收入戶二、三款:每戶八百元。

五、本原則發放時間:於節日前三個工作日發放。

六、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本府並得視財政狀況隨時
    調整金額或停辦慰問金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