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特色民宿認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特
    色民宿認定與評鑑作業,並有效輔導管理民宿之合法經營,特訂定本
    要點。

二、申請特色民宿者須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

三、本府為辦理認定評鑑作業得設置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
    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主管民宿業務處處長擔任主任委員,並依其
    職務任期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委員一
    人代理主席,但委員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五、本會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列席會議,列
        席人員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二)認定及審查作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全體出席
        委員評點分數總平均七十分以上為審查合格。
  (三)本會委員行使職權遇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或承主任委員之命迴
        避之。

六、本會認定評鑑特色民宿之項目及標準如附件一、附件二。
    本會之審查會議得視實際需要,請申請人檢附評鑑自評表、送審資料
    等  申請文件並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簡報說明;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查證。自評表依據附件三填列。

七、申請認定特色民宿者,除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備具申
    請書外,須另提出申請計畫書具體述明符合之主題項目,並將相關佐
    證資料或其他必要之文件事先提報本府審查。

八、申請特色民宿案件,有應補正事項,須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