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組織規程依據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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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辦理轄區之地政業務,設花蓮縣玉
里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縣政府。
前項轄區之劃分,由縣政府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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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地政處之指導、監督,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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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登記課、測量課、地價課及資訊課,並分別掌理下列有關事項:
一 辦理土地建物登記及相關地籍管理等業務。
二 辦理土地建物測量及相關地籍管理等業務。
三 辦理地價業務。
四 辦理地目變更、公地放領、公地放租、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
等業務。
五 辦理資訊業務及相關地籍管理等業務。
六 辦理文書、印信、檔案、庶務、出納、研考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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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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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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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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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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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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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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