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組織規程依據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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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玉里稽徵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花蓮縣稅捐稽徵
處(以下簡稱稅捐處),依法辦理本轄區之各項地方稅捐稽徵業務,並
代辦營業稅稽徵。
前項轄區之劃分由稅捐處擬訂,報花蓮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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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主任一人,承稅捐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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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營業稅股、土地稅股、房屋稅股及綜合業務股,並分別掌理下列
有關事項:
一、辦理營業稅、印花稅、娛樂稅之稽徵等事項。
二、辦理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之稽徵等事項。
三、辦理房屋稅、契稅、牌照稅之稽徵等事項。
四、辦理法令宣導、納稅服務、稅務資料電子作業、一般庶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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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股長、稅務員、助理稅務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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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會計、人事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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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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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稅捐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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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規程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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