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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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學前教育、國民教育、社會教
育、特殊教育、國民體育及其他教育行政事務之興辦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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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
校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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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學務管理課:掌理各級學校、幼稚園學務事項。
二、國民教育課:掌理各級學校、幼稚園教學環境改善、增班設校等事
項。
三、社會教育課:掌理社會教育事項。
四、體育保健課:掌理體育及衛生保健事項。
五、特殊教育課:掌理特殊教育事項。
六、督學室:掌理各級學校、幼稚園及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考核事項。
七、行政室: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法制、研考及其他
綜合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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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課長、主任、督學、技正、技士、課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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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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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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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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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之下設各級學校,並得視實際需要設所屬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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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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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花蓮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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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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