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適管理所屬人員參加講習訓練,特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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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公務人員。
本府約聘僱人員參加講習訓練,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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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講習訓練期間及工作職務調派核給公
假:
(一)本府舉辦之專題演講。
(二)本府舉辦之各項訓練。
(三)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四)奉准參加其他機關舉辦之專題演講。
(五)自行於辦公時間參加與職務相關之訓練課程,經本府事先同意,
且學習時數未達「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
發及認證作業要點」規定之最低學習時數者。
前項(一)至(三)款公假期間含例假日者,得於講習結束之次日起
三個月內,申請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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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奉派參加各項訓練之旅費,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
用規定及本府預算執行節約相關規定,於相關計畫項下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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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核給公假及旅費:
(一)事先未經本府核准者。
(二)參加非因職務專業技能需求之各類證照訓練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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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人員奉派參加各項訓練,除本府委託其他機關(構)代訓所執行
之代訓費用及申請核發之旅費外,其餘訓練費用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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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未另為規定者,得公
告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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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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