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5年 8月17日「研商95年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推動『提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施』第 1次對策會議」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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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強化本府公務人員積極學習英語之意願,鼓勵公務人員參加英
語能力檢定,有效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達成96年底前通過英語能
力檢定測驗人數達總人數18%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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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依法聘任人員(校
長、教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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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具體措施:
一、榮譽獎勵措施:
(一)通過英語能力檢定測驗(以下簡稱英檢)取得合格證書者,予
以嘉獎一次,並公佈於本府網站榮譽榜。
(二)96年 9月30日前,各機關學校通過英檢人數達總人數(公務人
員人數加編制內聘任人數【校長、教師除外】)18%,機關首
長(督導業務之副首長或幕僚長)及配合推動本項業務之人員
酌予行政獎勵,獎勵額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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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總人數 │敘獎額度│
│(公務人員人數加編制內聘任人數│ │
│【校長、教師除外】) │ │
├───────────────┼────┤
│1人者 │嘉獎1次 │
├───────────────┼────┤
│2至5人者 │嘉獎2次 │
├───────────────┼────┤
│6人以上者 │記功1次 │
└───────────────┴────┘
二、測驗報名費補助措施:
(一)通過英檢取得合格證書者(對照 CEF架構需A2級以上),測驗
報名費全額補助。補助申請須於取得合格證書 2個月內向機關
學校提出。本項補助以1次為限。
(二)參加英檢未通過者,補助二分之一測驗報名費,惟最多補助 3
次。本項補助不適用於曾通過英檢已獲得補助者。
(三)補助測驗報名費之經費由各機關訓練進修費項下支應,各級學
校之補助經費由本府統籌支應
三、補休及公假措施:
(一)辦公時間參加本縣境內舉辦之英檢測驗,並事先經機關學校同
意者,按應考時間給予公假0.5天或1天,每年以3次為限。
(二)例假日參加本縣境內舉辦之英檢測驗,並事先經機關學校同意
者,按應考時間給予補休0.5天或1天,每年以3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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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措施所稱英語檢定測驗,指全民英檢(GEPT)、劍橋大學英語能力
認證分級測驗、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外語能
力測驗(FLPT)、托福(TOEFL)、多益測驗(TOEIC)、大學校院英
語能力測驗(CSEPT)、IELTS及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符合C EF語
言能力參考指標之英語檢定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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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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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措施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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