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強化公務人員英語學習意願具體措施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5年 8月17日「研商95年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推動『提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施』第 1次對策會議」決
    議。

貳、目標:強化本府公務人員積極學習英語之意願,鼓勵公務人員參加英
    語能力檢定,有效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達成96年底前通過英語能
    力檢定測驗人數達總人數18%之目標。

參、實施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依法聘任人員(校
    長、教師除外)。

肆、具體措施:
  一、榮譽獎勵措施:
    (一)通過英語能力檢定測驗(以下簡稱英檢)取得合格證書者,予
          以嘉獎一次,並公佈於本府網站榮譽榜。
    (二)96年 9月30日前,各機關學校通過英檢人數達總人數(公務人
          員人數加編制內聘任人數【校長、教師除外】)18%,機關首
          長(督導業務之副首長或幕僚長)及配合推動本項業務之人員
          酌予行政獎勵,獎勵額度如下:
            ┌───────────────┬────┐
            │機關學校總人數                │敘獎額度│
            │(公務人員人數加編制內聘任人數│        │
            │【校長、教師除外】)          │        │
            ├───────────────┼────┤
            │1人者                         │嘉獎1次 │
            ├───────────────┼────┤
            │2至5人者                      │嘉獎2次 │
            ├───────────────┼────┤
            │6人以上者                     │記功1次 │
            └───────────────┴────┘
  二、測驗報名費補助措施:
    (一)通過英檢取得合格證書者(對照 CEF架構需A2級以上),測驗
          報名費全額補助。補助申請須於取得合格證書 2個月內向機關
          學校提出。本項補助以1次為限。
    (二)參加英檢未通過者,補助二分之一測驗報名費,惟最多補助 3
          次。本項補助不適用於曾通過英檢已獲得補助者。
    (三)補助測驗報名費之經費由各機關訓練進修費項下支應,各級學
          校之補助經費由本府統籌支應
  三、補休及公假措施:
    (一)辦公時間參加本縣境內舉辦之英檢測驗,並事先經機關學校同
          意者,按應考時間給予公假0.5天或1天,每年以3次為限。
    (二)例假日參加本縣境內舉辦之英檢測驗,並事先經機關學校同意
          者,按應考時間給予補休0.5天或1天,每年以3次為限。

伍、本措施所稱英語檢定測驗,指全民英檢(GEPT)、劍橋大學英語能力
    認證分級測驗、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外語能
    力測驗(FLPT)、托福(TOEFL)、多益測驗(TOEIC)、大學校院英
    語能力測驗(CSEPT)、IELTS及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符合C EF語
    言能力參考指標之英語檢定測驗。

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措施辦理。

柒、本措施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