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職員值日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府職員值日,依本要點行之。

二、本府值日以編制內暨約聘僱、約用人員之職員輪值之,其值日時間如
    左: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分日夜二班:日班自每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
        三十分止,由女性職員值勤。夜班自每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起至當
        日下午九時三十分止,由男性職員值勤。
  (二)夜間九時三十分後及國定例假日不派員輪值,由保全公司負責。
    左列人員不參與輪值。
  (一)縣長、副縣長、主任秘書、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
  (二)各局、室副主管、課長、專員、技正。
  (三)簽奉核准免參加值勤人員。

三、本府值日,由人事室按月編排輪值表,並置候補值勤人員,報請核定
    實施之。

四、當月份已排定輪值人員,如中途調離本府,其遺缺由遞補人員遞補,
    若其缺未補實者,則由人事室通知各候補人員依序遞補輪值。

五、候補人員當月份已遞補輪值者,次月不再列入輪值,如當月份未遞補
    ,則依序列入次月輪值。

六、輪值人員因差假不能於當日值勤者,應自行覓妥適當人員遞補,並將
    對調輪值或代理值勤申請單送交人事室登記。

七、輪值人員交班時間如左: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八時、下午五時
    三十分。
    交班人員應事先通知接班人準時接班;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時,
    仍應依原排定之時間輪值,未完成交接任務前,不得擅離值勤崗位,
    違者將予議處。

八、值日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有關急要情況(如民眾集體陳情、請願)及特殊突發事件之通報
        及處理。
  (二)緊急災害(如颱風、地震、火災、空襲)之通報及處理。
  (三)負責外賓或來客洽公之接待、登記及通知被洽人員。
  (四)辦公時間外之文書收受及臨時事件之處理。
  (五)與工友相互配合值勤。
  (六)巡查並注意各局室門窗、水電之關閉情形。
  (七)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
  (八)協助檢查公務保密及安全防護措施,並隨時注意門禁之管理。
  (九)長官交辦事項。

九、值日工友由行政室安排,負責每日上下班時間門禁管制。

十、值勤遇有重大違常事件無法處理時,應聯繫駐衛警共同處理,除即時
    陳報縣長(辦公室)、主任秘書及政風室,並應視其事件性質分別通
    知各該主管單位處理

十一、值日人員支誤餐費七0元,值夜人員於一個月內補休半日,不另支
      值日費。

十二、值日人員應在值日室內用膳。

十三、值日人員應在值日室服行勤務,不得擅離職守,人事室將不定期查
      勤或電話查勤,如發現未依規定到勤者,視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四、本修正要點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