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97年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獎勵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鼓勵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
    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終身學習,以
    提昇公務人員素質,特訂定本措施。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本年度最低學習時數為40小時,其中數位學習時數不
    得低於 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三、所稱學習時數係指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學習護照登錄之學習時
    數為限。

四、實施期間為97年 1月 1日至97年 9月30日止,並以97年10月20日人事
    服務網ecpa終身學習網管理後臺-績效考評資訊之統計資料為計算基
    準。

五、本措施適用對象為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前項第二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教師。

六、各機關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及公務人員個人參加終身學習卓有成效
    者,分別給予團體獎、推手獎及個人獎。
  (一)團體獎區分為一級機關組、二級機關組、學校組、鄉鎮組及局室
        組。
        1.所稱一級機關組係指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2.所稱二級機關組係指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3.所稱學校組係指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實驗
          高級中學。
        4.所稱鄉鎮組係指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
          表會。
        5.所稱局室組係指本府各局室。
  (二)推手獎以各機關首長(本府各局室為局室主管)、實際推動業務
        之承辦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本府各局室為協辦終身學習業務之
        人員)為限。
  (三)個人獎以本措施第五點所稱之人員為限。

七、獎勵標準:
  (一)團體獎達下列標準者:
        1.機關公務人員平均學習時數達80小時以上。
        2.與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低於60小時。
        3.數位學習平均時數不低於30小時。
  (二)個人獎獎勵標準及方式如下:
  (三)推手獎獎勵標準及方式如下:

八、獎勵方式:
  (一)各組達團體獎勵標準之前三名(學校組取六名),由本府公開表
        揚並頒發獎牌乙面。
  (二)各機關達團體獎獎勵標準者,其機關首長及主要承辦人員得由各
        機關依據「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標準及作業
        程序」或經本府核備有案之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九、本措施所需經費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訓練進修項下支應。

十、約僱人員得準用本措施之規定,由各機關自行辦理。

十一、如有未盡事宜,得奉核後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