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97年強化公務人員英語學習意願具體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8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5年 8月17日「研商95年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推動『提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施』第 1次對策會議」決
    議。

貳、目標:強化本府公務人員積極學習英語之意願,鼓勵公務人員參加英
    語能力檢定,有效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達成96年底前通過英語能
    力檢定測驗人數達總人數18%之目標。

參、實施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依法聘任人員(校
    長、教師除外)。

肆、實施期間:97年 1月 1日至97年12月31日止。

伍、具體措施:
一、榮譽獎勵措施:
  (一)通過英語能力檢定測驗(以下簡稱英檢)取得合格證書者,予以
        嘉獎一次,並公佈於本府網站榮譽榜。
  (二)各機關學校於97年 1月 1日至97年 9月30日止輔導通過英檢人數
        達下列標準者,其機關首長及實際推動本項業務之人員酌予行政
        獎勵,獎勵額度如下:
        ┌────────────────┬──────┐
        │機關學校通過英檢人數佔總人數比例│            │
        │(公務人員人數加編制內聘任人數  │  敘獎額度  │
        │    【校長、教師除外】)	       │            │
        ├────────────────┼──────┤
        │               5%以上	         │  嘉獎 1次  │
        ├────────────────┼──────┤
        │              10%以上	         │  嘉獎 2次  │
        ├────────────────┼──────┤
        │              15%以上	         │  記功 1次  │
        └────────────────┴──────┘
          【97年 1月 1日前通過英檢人數不予計入】
二、測驗報名費補助措施:
  (一)通過英檢取得合格證書者(對照 CEF架構需A2級以上),測驗報
        名費全額補助。補助申請須於取得合格證書 2個月內向機關學校
        提出。本項補助以 1次為限。
  (二)參加英檢未通過者,補助二分之一測驗報名費,惟最多補助 3次
        。本項補助不適用於曾通過英檢已獲得補助者。
  (三)補助測驗報名費之經費由各機關訓練進修費項下支應,各級學校
        之補助經費由本府統籌支應。
三、補休及公假措施:
  (一)辦公時間參加本縣境內舉辦之英檢測驗,並事先經機關學校同意
        者,按應考時間給予公假 0.5天或 1天,每年以 3次為限。
  (二)例假日參加本縣境內舉辦之英檢測驗,並事先經機關學校同意者
        ,按應考時間給予補休 0.5天或 1天,每年以 3次為限。

陸、本措施所稱英語檢定測驗,指全民英檢(GEPT)、劍橋大學英語能力
    認證分級測驗、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外語能
    力測驗(FLPT)、托福 (TOEFL)、多益測驗 (TOEIC)、大學校院
    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IELTS及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符合CE
    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之英語檢定測驗。

柒、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