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5年 8月17日「研商95年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推動『提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施』第 1次對策會議」決議。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98年度公務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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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強化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積極學習英語之意願,鼓勵公務人
員參加英語能力檢定,有效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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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對象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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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施期間
98年 1月 1日至9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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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具體措施:
一、榮譽獎勵措施:
通過英語能力檢定測驗(以下簡稱英檢)取得合格證書者,予以嘉獎
一次,並公佈於本府網站榮譽榜。本項行政獎勵以敘獎 1次為限,不
同英檢測驗結果不得累計敘獎,不同年度之英檢測驗結果亦不得累計
敘獎。
二、測驗報名費補助措施:
(一)通過英檢取得合格證書者(對照 CEF架構需A2級以上),測驗報
名費全額補助。補助申請須於取得合格證書 2個月內向機關學校
提出。本項補助以 1次為限。
(二)參加英檢未通過者,補助二分之一測驗報名費,惟最多補助 3次
。本項補助不適用於曾通過英檢已獲得補助者。
(三)補助測驗報名費之經費由各機關訓練進修費項下支應,各級學校
之補助經費由本府統籌支應。
三、補休及公假措施:
(一)辦公時間參加本縣境內舉辦之英檢測驗,並事先經機關學校同意
者,按應考時間給予公假 0.5天或 1天,每年以 3次為限。
(二)例假日參加本縣境內舉辦之英檢測驗,並事先經機關學校同意者
,按應考時間給予補休 0.5天或 1天,每年以 3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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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措施所稱英語檢定測驗,指全民英檢(GEPT)、劍橋大學英語能力
認證分級測驗、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外語能
力測驗(FLPT)、托福( TOEFL)、多益測驗( TOEIC)、大學校院
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IELTS及經本府認定核可之英語檢定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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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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