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健康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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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花蓮縣健康城市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倡導全民健康理念,以營造本縣為更健康的永續發展
    城市,特設「花蓮縣健康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審議花蓮縣健康城市白皮書及推動本計畫優先重要議題。
  (二)輔導花蓮縣各產官學界發展縣民相關健康議題,整合相關機關資
        源,促進跨局處合作,並發揮綜合效能。
  (三)追蹤、檢討本計畫提案核定後之推動進度及績效。
  (四)其他有關本計畫之推動事項。

三、本會設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三人,委員二十七至二十九人,召集
    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另一副召集人由召
    集人遴聘專家學者一人擔任,衛生局局長為執行長;除前述人員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行政暨研考處處長。
  (二)原住民行政處處長。
  (三)觀光旅遊處處長。
  (四)農業發展處處長。
  (五)客家事務處處長。
  (六)社會處處長。
  (七)教育處處長。
  (八)民政處處長。
  (九)建設處處長。
  (十)主計處處長。
  (十一)財政處處長。
  (十二)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長。
  (十三)花蓮縣衛生局長。
  (十四)花蓮縣警察局長。
  (十五)花蓮縣消防局長。
  (十六)花蓮縣文化局長。
  (十七)學者專家五至六人。
  (十八)民間團體代表二至三人。
    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除依職務兼任者,依其任期遞補外
    ,任期未滿委員出缺時,召集人得補行遴聘,遞補委員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會議一年召開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必要時召集人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機關團體列席
    提供意見。

五、本會議事及幕僚作業,由花蓮縣衛生局人員兼辦。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會年度所需經費,由花蓮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