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花蓮縣健康城市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倡導全民健康理念,以營造本縣為更健康的永續發展
城市,特設「花蓮縣健康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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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審議花蓮縣健康城市白皮書及推動本計畫優先重要議題。
(二)輔導花蓮縣各產官學界發展縣民相關健康議題,整合相關機關資
源,促進跨局處合作,並發揮綜合效能。
(三)追蹤、檢討本計畫提案核定後之推動進度及績效。
(四)其他有關本計畫之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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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設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三人,委員二十七至二十九人,召集
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另一副召集人由召
集人遴聘專家學者一人擔任,衛生局局長為執行長;除前述人員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行政暨研考處處長。
(二)原住民行政處處長。
(三)觀光旅遊處處長。
(四)農業發展處處長。
(五)客家事務處處長。
(六)社會處處長。
(七)教育處處長。
(八)民政處處長。
(九)建設處處長。
(十)主計處處長。
(十一)財政處處長。
(十二)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長。
(十三)花蓮縣衛生局長。
(十四)花蓮縣警察局長。
(十五)花蓮縣消防局長。
(十六)花蓮縣文化局長。
(十七)學者專家五至六人。
(十八)民間團體代表二至三人。
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除依職務兼任者,依其任期遞補外
,任期未滿委員出缺時,召集人得補行遴聘,遞補委員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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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會議一年召開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必要時召集人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機關團體列席
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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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議事及幕僚作業,由花蓮縣衛生局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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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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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年度所需經費,由花蓮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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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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