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99年度推動地方行政e學中心「公共論壇」獎勵措施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鼓勵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
    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配合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推動地方行政e學中心公共論壇,以提高公務
    人員之參與度,並落實知識管理,藉以蒐集相關意見,作為施政參考
    ,特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適用對象為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雇員管理規則)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四)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
    前項第二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教師。

三、實施期限99年 3月 1日至99年 8月31日止。

四、各機關及個人參與公共論壇卓有成效者,分別給予團體獎、版主獎及
    個人獎。
  (一)團體獎
        區分為一級機關組、二級機關組、學校組、鄉(鎮、市)公所組
        、鄉(鎮、市)民代表會組及府內組。
        1.所稱一級機關組係指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2.所稱二級機關組係指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3.所稱學校組係指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實驗
          高級中學。
        4.所稱鄉(鎮、市)公所組係指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5.所稱鄉(鎮、市)民代表會組係指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
          會。
        6.所稱府內組係指本府各處。
  (二)版主獎以本府指定經營及協辦e學中心公共論壇 5項議題者為限
        。
  (三)個人獎以本措施第二點所稱之人員為限。

五、各獎項統計數據依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智慧型報表及論壇發表績效一覽
    表(或參酌地方行政e學中心公共論壇個人資料數據)為準。其中所
    稱幣數,係指「E學中心公共論壇首頁」網頁下,於「線上讀書會專
    區」(99年 3月 1日開張)發表與主題相關之文章取得的讀書幣、於
    「e學中心下午茶專區」(活動期間:99年 4月 1日至 9月30日)發
    言取得的點心幣及在「E學中心公共論壇」發表文章取得的其他幣數
    ;所稱機關平均幣數,係指上述所有幣數總額除以機關公務人員數。

六、凡於花蓮縣專區 5項主議題版主置頂的前十個主題內,針對主題回覆
    文章,且字數在15字以上者即可取得 1枚花蓮太陽幣。另花蓮縣專區
    每位版主每月備有1000枚花蓮太陽幣,用以贈與對上述主題有貢獻之
    文章,贈予標準如下:
  (一)文章獲得版主評斷為佳作,可獲得 5枚花蓮太陽幣。
  (二)文章獲得版主評斷為優等,可獲得10枚花蓮太陽幣。
  (三)文章獲得版主評斷為特優,可獲得15枚花蓮太陽幣。
    個人獲得之花蓮太陽幣列入幣數計算。

七、獎勵標準及方式如下:
  (一)團體獎
        機關平均發表及回應篇數達20篇,且機關平均幣數達10枚,機關
        首長及實際推動者各核予嘉獎二次,另各組達團體獎獎勵標準按
        平均發表及回應篇數(50%)及平均幣數(50%)比重計分取前
        三名(學校組取十名),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盃乙座及禮券
        。
  (二)版主獎
        1.發表數、平均回覆數及平均瀏覽數皆達 100篇者,核予嘉獎一
          次。
        2.發表數、平均回覆數及平均瀏覽數皆達 200篇者,核予嘉獎二
          次, 2位協辦副版主各核予嘉獎一次。
        3.發表數、平均回覆數及平均瀏覽數皆達 300篇者,核予記功一
          次, 2位協辦副版主各核予嘉獎二次。
          凡達前款敘獎標準者核予行政獎勵外並取前 3名公開表揚並發
          給禮券,第 1名 2,500元、第 2名 2,000元、第 3名 1,500元
          。
  (三)個人獎
        1.發表及回應篇數 100篇以上且幣數總額達50枚者核予嘉獎一次
          。
        2.發表及回應篇數達 300篇以上且幣數總額達 100枚者核予嘉獎
          二次。
        3.發表及回應篇數達 500篇以上且幣數總額達 150枚者核予記功
          一次。
          凡達前款敘獎標準者核予行政獎勵外並以幣數總額取前10名公
          開表揚發給禮券第 1名 1,500元、第 2名 1,200元、第 3名至
          第 5名各 1,000元、第 6名至第10名各 500元。

八、各機關達個人獎及團體獎獎勵標準者,其機關首長由本府發布獎令;
    個人及實際推動人員由各機關依據「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
    人員獎懲標準及作業程序」或經本府核備有案之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
    準表逕行辦理。

九、本措施所需經費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訓練進修項下支應。

十、如有未盡事宜,得奉核後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