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
中心推動「數位學習地圖成效獎活動辦法」,參酌「99年度地方政府
組織診斷及人力資源發展報告」,建構以職能為導向之數位學習地圖
,特訂定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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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機關:
(一)本府暨所屬一、二級機關、學校。
(二)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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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期間:
100 年 4月 1日至 100年 9月30日止,並以 100年10月份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提供報表清單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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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措施適用對象為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雇員管理規則)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四)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
前項第二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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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推動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及公務人員個人參加數位學習卓有成效
者,分別給予推手獎、個人獎。
(一)推手獎以各機關首長(本府各處為處長)、實際推動業務之承辦
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本府各處為協辦終身學習業務之人員)為
限。
(二)個人獎以本措施第四點所稱之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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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課程內容:
以地方行政研習「 e學中心」開設之數位課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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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標準:
1、個人獎獎勵標準及方式如下:
2、推手獎獎勵標準及方式如下:
達成率=完成全部套數(48小時)人數/機關總人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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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敘獎方式:
(一)各機關達個人獎及推手獎獎勵標準者,其機關首長由本府發布獎
令。
(二)個人及主要承辦人員由各機關依據「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公務人員獎懲標準及作業程序」或經本府核備有案之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標準表逕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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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達本措施推手獎獎勵標準,其機關首長及主要承辦人員於該措
施實施期間有職務異動者,依下列在職月數發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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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縣警察局得參照本獎勵措施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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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措施所需經費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訓練進修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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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如有未盡事宜,得奉核後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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