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約聘人員聘用契約書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9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應業務需要聘用          君(以下簡稱
乙方)為甲方約聘人員,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一、聘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
    滿應無條件解聘,但經甲方同意得予續聘,惟新進人員前三個月先行
    試用,若考核不合格,得由甲方通知解聘。
二、乙方應負之工作內容與標準:
三、在聘用期間乙方願接受甲方之指派調遣,並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辦理
    ,如有工作不力、怠忽職責、行為不檢、捏造虛報不實調查資料、洩
    漏機密,凡經發現者,甲方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聘;甲方因而受有損
    害時,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乙方如中途因故離職時,應於一個月
    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
四、聘用報酬:乙方報酬薪點為   等     薪點,每月待遇由甲方依行政
    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計算新臺幣          元發給乙方,並依規
    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享有參加全民健保及勞工保險之福利。
五、乙方應在甲方指定之處所及時間辦理甲方指定之工作,其處所及時間
    得由甲方隨時更動,乙方不得異議。甲方依照前項之規定更動處所時
    間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變更規定之薪金或要求另給報酬,但因辦
    理甲方指定之事務奉派出差,得參照服務機關委任公務人員差旅費支
    給標準核發旅費。
六、聘用期間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
    乙方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甲方提撥作為
    公提儲金。前項所稱月支報酬,其薪點折合率較行政院所定聘僱人員
    薪點折合率通案最高標準為高者,應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標準所計
    算之月支報酬為準,其未達通案最高標準者,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
七、甲方變更乙方所辦理之事務或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其經辦事務交
    代清楚。
八、乙方離職時應將工作上持用之一切文件、表冊、圖書、物品等冊列移
    交,如有損毀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九、甲、乙雙方應遵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迴避任用之
    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
    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
    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十、乙方承諾(如後附具結書)非屬前項應迴避聘用之人員,如有違反,
    或有不實情事,致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甲方得以違反本契約
    情節重大撤銷聘用契約。
十一、附記事項:
      1、乙方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待遇、考績、退休、撫卹、福利互
          助及保險法規之規定。
      2、乙方之請假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
          辦理。
十二、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辦理。
十三、本契約書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餘由甲方分別轉存。
      甲方: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方: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  結  書
具結人            為擔任花蓮縣政府之聘用人員,茲聲明本人確無「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
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
任用)之情事,若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者,願負法律及契約責任,特立
具結書為證。
    此  致
花蓮縣政府

      具  結  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