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為應業務需要僱用 君(以下簡稱
乙方)為甲方約僱人員,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一、僱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
滿應無條件解僱,但經甲方同意得予續僱,惟新進人員前三個月先行
試用,若考核不合格,得由甲方通知解僱。
二、乙方應負之工作內容與標準:
三、在僱用期間乙方願接受甲方之指派調遣,並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辦理
,如有工作不力、怠忽職責、行為不檢、捏造虛報不實調查資料、洩
漏機密,凡經發現者,甲方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僱;甲方因而受有損
害時,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乙方如中途因故離職時,應於一個月
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
四、僱用報酬:乙方報酬薪點為 等 薪點,每月待遇由甲方依行政
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計算新臺幣 元發給乙方,並依規定
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享有參加全民健保及勞工保險之福利。
五、乙方應在甲方指定之處所及時間辦理甲方指定之工作,其處所及時間
得由甲方隨時更動,乙方不得異議。甲方依照前項之規定更動處所時
間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變更規定之薪金或要求另給報酬,但因辦
理甲方指定之事務奉派出差,得參照服務機關委任公務人員差旅費支
給標準核發旅費。
六、僱用期間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十二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
乙方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甲方提撥作為
公提儲金。前項所稱月支報酬,其薪點折合率較行政院所定聘僱人員
薪點折合率通案最高標準為高者,應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標準所計
算之月支報酬為準,其未達通案最高標準者,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
七、甲方變更乙方所辦理之事務或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其經辦事務交
代清楚。
八、乙方離職時應將工作上持用之一切文件、表冊、圖書、物品等冊列移
交,如有損毀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九、甲、乙雙方應遵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迴避任用之
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
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
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十、乙方承諾(如後附具結書)非屬前項應迴避僱用之人員,如有違反,
或有不實情事,致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甲方得以違反本契約
情節重大撤銷聘用契約。
十一、附記事項:
1、乙方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待遇、考績、退休、撫卹、福利互
助及保險法規之規定。
2、乙方之請假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
辦理。
十二、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應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規定辦理。
十三、本契約書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餘由甲方分別轉存。
甲方: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方: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 結 書
具結人 為擔任花蓮縣政府之約僱人員,茲聲明本人確無「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
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
任用)之情事,若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者,願負法律及契約責任,特立
具結書為證。
此 致
花蓮縣政府
具 結 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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