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推行環境友善行為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環境保護,積極推行辦公室減廢
    ,資源回收及再利用,以及倡導採用具「環保標章」或符合「綠色消
    費」觀念之物品,推行環境友善行為,期由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率
    先實施,將環境保護之作為實踐於工作及日常生活中,以降低對環境
    傷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事項
  (一)源頭減量:
        1.應減少使用紙杯、免洗筷、紙餐盒、紙巾及紙盤等一次即丟之
          物品。
        2.96年 7月 1日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等辦公場所及會議室內
          應多利用可重複使用之玻璃(瓷)杯,不提供紙杯、杯水或礦
          泉水等,非不得已,得使用「扁紙杯」取代。
        3.公文書表及會議資料儘量使用電子郵件或簡報,減少影印。
        4.辦公場所應放置A3、A4等背面紙儲存箱回收背面用紙。
        5.辦公文書儘量使用修正帶、少用含溶劑的修正液,使用迴紋針
          及夾子等物品,少用含苯膠水。
        6.機關應於適當場所設置廢棄物分類桶並張貼回收項目,建立回
          收系統。
        7.委託清潔公司清除垃圾時,應將垃圾分成三類(垃圾、資源、
          廚餘)並分開處理。
        8.減少使用二甲苯、甲醇等內含有毒溶劑之空氣芳香劑或電話筒
          之芳香片錠。
        9.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設有餐廳者應購置高溫消毒機具,並利
          用可重複使用之容器。
       10.倡導員工購物時應自備購物袋及盛物容器,儘量不使用一次性
          發泡塑膠盛裝產品為宜。
       11.鼓勵員工使用手帕擦汗、擦手,以減少衛生紙和面紙使用。
  (二)節省資源:
        1.辦公場所儘量使用風扇,室內溫度未超過攝氏28度時不開冷氣
          ,如開冷氣,室內溫度應設定為攝氏26~28度恆溫,並正確使
          用冷氣,如緊密門窗、拉窗簾、常清洗濾網等。
        2.隨手關水龍頭,並加裝有彈簧的止水閥或可自動關閉水龍頭的
          自動感應器等省水措施。
        3.辦公場所普通燈泡應換成省電燈泡,並倡導員工午休關燈,下
          班關閉燈源、冷氣、電腦,並拔掉插頭,養成隨手關燈,節省
          用電的習慣。
        4.電梯實施「分段停靠」或「隔層停靠」之節電措施,鼓勵員工
          多走樓梯。
        5.公務洗車時儘量使用加壓之小管嘴的水管或洗用低水量方式擦
          洗。
  (三)環境衛生:
        1.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持續推動「清淨家園全民運動計畫」。
        2.飲水機、廁所等專人定期清潔。
        3.應避免於餐廳以外的場所進食,如需於辦公室進食時亦應妥善
          將食物殘渣包紮處理,防止誘引孳生病媒害蟲。
        4.蓄水池或水塔應保持每半年清洗乙次。
        5.定期辦理員工辦公室清潔運動。
        6.儘量少用清潔劑、地板亮光劑。
        7.推動戒菸活動,不在公共場所抽菸,為減少室內影印機、印表
          機、顯示器排放臭氧,可多放置盆栽及綠色植物。
  (四)綠色採購:
        1.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採購應先採購具「環保標章」之產品建
          議達所有採購之83%以上,並採用符合綠色消費之標章物品。
        2.辦公室電器設備(冷氣、電風扇、電腦、顯示器、印表機、掃
          描器、影印機、傳真機等)優先採購具節能標章或已獲國際間
          認可之「能源之星」標章產品。
        3.福利社或員工消費合作社應販售環保標章產品,不販售香菸,
          並不供應塑膠袋為原則。
        4.避免購買過度包裝產品,並採員工集體大量合購物品方式,以
          減少包裝浪費。
  (五)教育宣導:
        本府所屬機關暨學校對員工於相關訓練或講習時應納入環境保護
        、生態保育及永續發展之課程。

三、實施方法:
  (一)本府所屬機關暨學校應將辦理事項列為經常性辦理業務,並指定
        特定單位或人員統籌推動實施。
  (二)本府所屬機關暨學校應考核其內部單位推行績效,並擇項辦理競
        賽,予以敘獎。
  (三)為能落實公部門各項環境友善行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自97年起
        每半年辦理評比及競賽乙次(參閱附件實施要點考核表),並由
        本局邀請專家學者、社團代表等組成小組,辦理評比,每次評比
        遴選績優單位 3名,獲遴選績優單位之有關工作人員,以敘獎方
        式以資鼓勵,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暨學校,則由其隸屬之一級機關
        輔導推行,該一級機關對其隸屬之二級機關暨學校視需要自行辦
        理評比及敘獎。
  (四)敘獎方式:
        1.獲績優第 1名單位,主辦人員記功乙次,其餘相關工作人員則
          由其單位自行衡酌記嘉獎1-2次。
        2.獲績優第 2名單位,主辦人員記嘉獎 2次,其餘相關工作人員
          記嘉獎 1次。
        3.獲績優第 3名單位,主辦人員及其餘相關工作人員均記嘉獎 1
          次。
        4.本案評比獲績優單位之有關工作人員其敘獎每次以 5名為原則
          。

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