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交通車乘車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收費對象包含園區公職人員、約僱(用)人員、臨時人員、園
    區進駐廠商工作人員及實際上搭乘交通車之其他人員。

二、收費標準每人每日搭乘園區交通車費用如下表;而後應市場現況調整
    乘車費用。

三、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