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環境保護,積極推行辦公室減廢
,資源回收及再利用,以及倡導採用具「環保標章」或符合「綠色消
費」觀念之物品,推行環境友善行為,期由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率
先實施,將環境保護之作為實踐於工作及日常生活中,以降低對環境
傷害,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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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事項
(一)源頭減量:
1.應減少使用紙杯、免洗筷、紙餐盒、紙巾及紙盤等一次即丟之
物品。
2.96年 7月 1日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等辦公場所及會議室內
應多利用可重複使用之玻璃(瓷)杯,不提供紙杯、杯水或礦
泉水等,非不得已,得使用「扁紙杯」取代。
3.公文書表及會議資料儘量使用電子郵件或簡報,減少影印。
4.辦公場所應放置A3、A4等背面紙儲存箱回收背面用紙。
5.辦公文書儘量使用修正帶、少用含溶劑的修正液,使用迴紋針
及夾子等物品,少用含苯膠水。
6.機關應於適當場所設置廢棄物分類桶並張貼回收項目,建立回
收系統。
7.委託清潔公司清除垃圾時,應將垃圾分成三類(垃圾、資源、
廚餘)並分開處理。
8.減少使用二甲苯、甲醇等內含有毒溶劑之空氣芳香劑或電話筒
之芳香片錠。
9.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設有餐廳者應購置高溫消毒機具,並利
用可重複使用之容器。
10.倡導員工購物時應自備購物袋及盛物容器,儘量不使用一次性
發泡塑膠盛裝產品為宜。
11.鼓勵員工使用手帕擦汗、擦手,以減少衛生紙和面紙使用。
12.單位用紙量宜予量化,或建立源頭減量管控機制。
(二)節省資源:
1.辦公場所儘量使用風扇,室內溫度未超過攝氏28度時不開冷氣
,如開冷氣,室內溫度應設定為攝氏26~28度恆溫,並正確使
用冷氣,如緊密門窗、拉窗簾、常清洗濾網等; 3人以下加班
不開空調冷氣。
2.隨手關水龍頭,並加裝有彈簧的止水閥或可自動關閉水龍頭的
自動感應器等省水措施。
3.辦公場所普通燈泡應換成省電燈泡,並倡導員工午休關燈,下
班關閉燈源、冷氣、電腦,並拔掉插頭,養成隨手關燈,節省
用電的習慣。
4.相關事務機器設定節電模式,當停止運作 5~10分鐘後,即可
自動進入低耗能休眠狀態。
5.電梯實施「分段停靠」或「隔層停靠」之節電措施;鼓勵員工
多走樓梯,隨身攜帶杯、帕、筷與袋。
6.公務洗車時儘量使用加壓之小管嘴的水管或洗用低水量方式擦
洗。
7.對於宣導品之提供,應採用與綠色消費有關的物品。
8.夏季上班時除特定場所(就職宣示典禮、頒獎典禮、受邀參加
國際性會議、宴會等)外,以穿輕便衣服為原則。
(三)環境衛生:
1.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持續推動「清淨家園顧厝邊計畫」,主
動維護機關、學校周邊環境衛生(項目包括狗便、煙蒂、檳榔
渣、口香糖、垃圾等清除及花木修剪維護等)。
2.飲水機、廁所等專人定期清潔。
3.應避免於餐廳以外的場所進食,如需於辦公室進食時亦應妥善
將食物殘渣包紮處理,防止誘引孳生病媒害蟲。
4.蓄水池或水塔應保持每半年清洗乙次。
5.定期辦理員工辦公室清潔運動。
6.儘量少用清潔劑、地板亮光劑。
7.推動戒菸活動,不在公共場所抽菸,為減少室內影印機、印表
機、顯示器排放臭氧,可多放置盆栽及綠色植物。
(四)綠色採購:
1.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採購應先採購具「環保標章」之產品,
建議達所有採購之88%以上,並採用符合綠色消費之標章物品
。
2.辦公室電器設備(冷氣、電風扇、電腦、顯示器、印表機、掃
描器、影印機、傳真機等)優先採購具節能標章或已獲國際間
認可之「能源之星」標章產品。
3.福利社或員工消費合作社應販售環保標章產品,不販售香菸,
並不供應塑膠袋為原則。
4.避免購買過度包裝產品,並採員工集體大量合購物品方式,以
減少包裝浪費。
(五)教育宣導:
【內部宣導】-
1.各單位應將「環境友善行為實施要點」納為宣導項目;教育訓
練亦應朝人才培訓與永續發展、節能減碳議題關聯性執行;或
視需要由環保人員提供輔導人員教育宣導。
2.各單位積極響應「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節能減碳十大
無悔措施」,落實生活環保。
3.因應地球暖化、氣候變遷日益嚴重課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於召開會議時,請以提供素食便當為原則,期許藉由公部門以
身作則,減少碳排放。
【對外宣導】-各單位將現有生活環保議題列入相關集會或活動
場所中宣導,提升節能減碳人人有責之環保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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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法:
(一)本府所屬機關暨學校應將辦理事項列為經常性辦理業務,進行單
位總體檢,進而提供改進方法。
(二)本府所屬機關暨學校宜設定「環境友善行為」短、中、長目標,
再按目標循序漸進達成;另考核自身內部單位推行績效,或擇項
辦理競賽,予以敘獎。
(三)為能落實公部門各項環境友善行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自98年起
每年辦理評比及競賽乙次(參閱附件實施要點考核表),並由本
局邀請專家學者、社團代表等組成小組,辦理評比,評比遴選績
優前 5名各 1單位,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暨學校,則由其隸屬之一
級機關輔導推行,該一級機關對其隸屬之二級機關暨學校視需要
自行辦理評比及獎勵。
(四)獎勵方式:
1.獲績優第 1名單位,頒發獎牌乙面;主管及主辦與相關工作人
員均記功 1次。
2.獲績優第 2名單位,頒發獎牌乙面;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功 1次
,其餘相關工作人員記嘉獎 2次。
3.獲績優第 3名單位,頒發獎牌乙面;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功 1次
,其餘相關工作人員記嘉獎 2次。
4.獲績優第 4名單位,頒發獎牌乙面;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嘉獎 2
次,其餘相關工作人員記嘉獎 1次。
5.獲績優第 5名單位,頒發獎牌乙面;主管及主辦人員記嘉獎 2
次,其餘相關工作人員均記嘉獎 1次。
6.本案評比獲績優單位及主辦單位之有關工作人員其敘獎每次以
5 名為原則,由花蓮縣環保局統籌辦理敘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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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原98年訂定「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推
行環境友善行為實施要點」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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