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低碳家園推動委員會組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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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總召集人一人,襄
    理會務,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二、本會置委員十人,除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
    代表一人,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教育處、建設處、社會處、觀光旅
    遊處、農業發展處、原住民行政處及環保局等單位主管(首長)兼任
    。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保局局長兼任,承總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事務。

四、本會置諮詢委員五人,得邀請臺灣電力公司、臺灣自來水公司及國內
    專家學者擔任。

五、本會業務分工如下:
  (一)總召集人:召集各委員針對低碳家園推動策略研商及相關決議事
        項。
  (二)副總召集人:協助總召集人研商低碳家園推動策略方向。
  (三)執行秘書:統籌縣內各項節能減碳事務;督導各單位推動節能減
        碳相關工作。
  (四)諮詢委員:協助本組織於推動低碳家園相關建議事項與協助。
  (五)低碳家園宣導組:由本府教育處、原住民行政處及環保局協力推
        動。負責低碳家園推動相關宣導事宜,包含低碳家園推動七大面
        向:節約能源、綠色運輸、資源循、低碳建築、環境綠化、低碳
        生活、再生能源等,並因地制宜採行適合之單項或整合性低碳措
        施。
  (六)低碳家園推動組: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建設處、社會處、觀光
        旅遊處及農業發展處協力推動。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總召
    集人擔任主席,總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副總召集人或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
    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九、本規程自發布日起施行。

十、有關配合事項如有疑義者,請洽本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噪音防制科江佳
    錄先生(電話:8237575轉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