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約用人員約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補助
    地方環保機關約用人員約用原則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係指運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進用之人員。
    依本要點聘用之約用人員(以下簡稱約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外及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
    約用人員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教人
    員保險法及其他人事法令規定。

三、約用人員之薪資、加班費、差旅費及年終獎金由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基金補助之經費支用。
    約用人員員額及經費需求,依環保署每年核定之額度進用。
    環保署補助進用約用人員之經費預算未獲通過或補助者,花蓮縣環境
    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得預告與已進用之約用人員終止契約,並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約用人員專責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推動之相關工作。

五、約用人員進用資格為國內外大學畢業以上學歷,且符合當年度考試院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環保行政、環保技術或環境工程等三種
    類科之一之應考資格。
    約用人員之進用方式,以公告於人事行政局網站,再進行公開甄選為
    原則。

六、本局各級長官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不得進用為本局之約
    用人員。

七、新進約用人員薪資以最低薪點( 280)起敘,每年依考核成績決定升
    等、維持或終止契約。獲升等評定者,隔年一月分起薪級提升一級,
    並以 7級為最高限度。
    約用人員薪級及薪點相關條件如附件。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約用人員不得升等:
  (一)新進約用人員服務未滿一年者。
  (二)約用人員之年度考核成績未達甲等者。
  (三)本局於環保署年度績效考核成績未達甲等以上者。
    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核定之約聘僱人員通案薪點折合率支給報酬。
    有關約用人員退休金、資遣費、其他人事費用及保險等事項,依勞動
    基準法、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約用人員之約用期限、報酬薪點、工作時間、差假、退休金、保險及
    其他權利義務事項,應於契約內載明。
    約用人員之約用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工作完成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應按實際所需時間訂定。如因業務需要約用期限超過一年,每年應
    簽訂契約一次。
    約用人員欲提前終止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期間
    預告本局,經本局同意並辦妥一切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

九、約用人員工作時間及差假規定依勞動基準法及本局人事相關規定辦理
    。奉派出差得比照本局人事規定請領差旅費。
    本局對約用人員應辦理平時考核,並視表現辦理獎懲。
    約用人員連續服務滿一年(每年一月至同年十二月)者,本局於年終
    辦理年終考核,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服務未滿一年至年
    終仍在職者,得比照參加年終考核,考核成績僅為續約與否之依據。
    約用人員年終考核方式,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評核項目為服務態度
    (30%)、專業技能(20%)、工作績效(30%)及特殊表現(20%
    )等,滿分為 100分,並分甲、乙、丙三等。甲等,80分以上;乙等
    ,60分以上,80分未滿;丙等,未達60分。其獎懲標準如下:
  (一)甲等:晉薪點一級,並予續約。
  (二)乙等:留原薪點,並予續約。
  (三)丙等,不予續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預告終止契約:
  (一)組織精簡、整併或變更。
  (二)業務緊縮。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暫停工作逾一個月以上。
  (四)預算未獲通過或補助者。
  (五)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前項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
    約用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局誤信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業務往來環保從業人員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
        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公有財產或環保署公物,或故意洩漏公務秘密,致本局
        或環保署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七)約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職務確不適任者。
  (八)其他行為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重大損害者。

十、約用人員之異動情形及考核成績,由本局每季提報環保署備查。
    環保署於約用人員報到後審查其資格,並不定期抽查其工作狀況。抽
    查結果與建議列入本局年終考核參考。

十一、約用人員應參加環保署定期專業訓練課程,出席率及成績列入本局
      年終考核參考。
      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且未能通過複試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5
      款規定終止契約。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