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養豬業臭味管制與改善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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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補助養豬畜牧業(以下簡
    稱畜牧業),改善環境臭味及廢水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畜牧業,係指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行政區內之畜牧業
    者,自行提出養豬業臭味及廢水改善措施,以達成省水減污及資源循
    環目標之計畫。

三、補助場址之家數正取至少為三家,備取最多為五家,其必須條件如下
    :
  (一)本縣列管之畜牧業者。
  (二)二年內未曾獲環保單位相關設備補助經費者。

四、補助場址之補助經費比例與遞補原則如下:
  (一)本局補助場址所提建置計畫之部分經費(補助經費比例最高不超
        過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五,且單一補助場只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
        幣五十萬元),補助場址需自行提撥其餘之經費。
  (二)補助場址之畜牧業者放棄補助或本局補助經費未達預算金額,則
        由備取畜牧業者遞補。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補助之畜牧業者,檢附下列文件親送或逕寄本局水
    污染防治科: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牧場登記證影本。
  (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影本。
  (四)養豬業臭味管制與改善施工計畫書,其中豬廁所設施需佔補助總
        經費百分之六十(附表二)。
  (五)其他有助審查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送件後,本局或評選委員得要求,補送其他相關文
        件。
        申請期限: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郵戳或本局收文章為憑。

六、補助場址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本局依申請文件進行資格審核。
  (二)決選:
        1.初審: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及政府代表四人組成決選委員會,
          依據申請文件及現場功能性稽查文件進行書面審查,選出適量
          畜牧業者進入複審。
        2.複審:決選委員會實地訪查,並與畜牧業者進行訪談。
        3.決審:決選委員會根據實地訪查結果,選出補助場址,並決定
          補助款比例及金額。

七、補助場址評選標準及應過濾事項如下:
  (一)資格暨書面審查,佔總百分之三十
        1.資格及申請文件完整性。
        2.污染防治設備操作及維護情形。
  (二)養豬業臭味管制與改善施工計畫書,佔總百分之三十
        1.改善措施之創新性與可行性。
        2.具體改善效益潛勢。
        3.經費可行性及合理性。
  (三)現場實地訪查,佔總百分之四十
        1.畜牧業者場址之環境管理現況。
        2.畜牧業者水污染防治措施操作情形。
        3.改善措施(設備)的適切性及可行性。

八、補助經費之核撥與核銷程序如下:
  (一)畜牧業者獲選為畜牧場址並於本局簽約者,提出採購合約及估價
        單,核撥百分之四十補助款,完工後經本局進行功能測試及驗收
        ,並於規定期間提具所有單據,依相關法規經費核銷有關程序核
        銷完成,本局另核撥百分之六十補助款。
  (二)前項補助款之使用,應專用於養豬業臭味管制與改善計畫,不得
        擅自挪用。
  (三)未依遴選所提之施工計畫書進行施工,經本局不定期查核有重大
        缺失、未通過完工後之功能測試與驗收,或未於規定期間內進行
        經費核銷者,本局剩餘之補助金額不予核撥外,已核撥之補助金
        額應予繳回。

九、補助場址需應計畫執行期間接受本局不定期派員查核,查核重點如下
    :
  (一)補助場址是否依養豬業臭味管制與改善計畫書進行施工。
  (二)是否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重大情事發生。
  (三)施工前後進行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及懸浮固體與檢測。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