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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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環保科技園區審查進駐廠商申辦
    作業,依據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作業與管理要點成立「花蓮縣環保
    科技園區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甄審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事宜,包括:
        1.環保科技園區入區廠商/研究機構申請案之甄審項目標準、時
          程、方式等之審定。
        2.有關甄審標準、程序與評決結果之事項。
        3.其他應由審查委員會甄審之規定事項。
  (二)審議廠商/研究機構所提報下列事項:
        1.廠商研提之投資營運計畫。
        2.研究機構研提之研究計畫。
        3.其他應由審查委員會審議之規定事項。
  (三)考核入區廠商/研發機構之興建及營運。

三、審查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
    長兼任。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
    由召集人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縣環境保護局、本府建設處、本府
    觀光暨公共事務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本府農業處與本縣鳳林鎮公
    所及具有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遴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
    (兼任)聘。

四、審查委員會由執行秘書綜理事務,所需幕僚作業由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成立工作小組負責辦理,其工作人員由環保局現
    職人員派兼之。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審查委員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執行計畫相關資料。
  (三)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四)臨時交辦事項。

五、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召集人不克召集時,由執行秘書
    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派員列席;政府機關委員得
    由代理人出席。會議決議事項,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本會之會議,
    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審查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社會
    人士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審查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花蓮縣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要點經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報請環保署備查;修正時亦同。

七、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管理,由「採購評
    選委員會」辦理甄審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事宜,其不適用第二點至前
    點之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甄審入區/研究機構事宜之決議方式,依採購評
    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完成第一項甄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第二點
    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由審查委員會接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