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
    作業,並維護會場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當地居民、居民代表、相關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旁聽本府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相關會議(包括初審會議、專家會議及委員會議,以下
    合稱本會議)。

三、向本府申請旁聽本會議者,應於本會議舉行前以書面、傳真、網路或
    電話,敘明申請人姓名、聯絡電話、地址等資料。

四、本府得依申請人意見之代表性及申請送達本府之時間順序,發給旁聽
    證。但每一開發案件,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以二人為限;旁聽之
    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必要時本府得協調不同意見代表入場旁聽。

五、旁聽人員應於本府擇定之會場、旁聽室或其他地點旁聽;於會場旁聽
    者,並應佩帶旁聽證。

六、旁聽人員同時登記發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本會議舉行前一日申請,以便安排座次及發言順序,逾期提出
        者,本府得不受理。
  (二)初審會議、專家會議或委員會議無法於第一次會議完成之開發案
        件,其後舉行該開發案件之同項會議不再受理旁聽人員登記發言
        。但旁聽人員仍得旁聽,如有意見應以書面表達意見。
  (三)表達意見應簡明扼要,每人以三分鐘為原則;每開發案件表達意
        見之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於初審會議或專家會議,主
        席得視會議情形調整發言時間。
  (四)於專家會議之意見表達,應僅就特定範圍之議題為之;與討論議
        題無關意見,本府得記明於會議紀錄另予處理,會議時不予處理
        或回應。

七、同時登記發言之旁聽人員,未及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另提書面意見
    送達本府,本府將彙整相關意見、開發單位說明資料及對其意見之其
    他處理方式,公開於本府網站。

八、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會務人員引導簽名、入座。
  (二)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
  (三)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或其
        他危險物品。
  (四)不得於會場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會務人員安排之發言順序及時間於會場表達意見,並提供該意
        見之書面資料。
  (六)本會議進行決議前,旁聽之當地居民、居民代表、相關團體均應
        離開會場。但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旁聽人員違反第八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有妨礙會議秩序或有其他
    不當行為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命其離開會場;情節重大者,本府
    並得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