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水產培育所水產孳生物(魚苗)配售收費及贈與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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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水產培育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
    淡水養殖產業經濟,服務本縣民眾與增進漁民收益,協助各機關學校
    團體研究實驗、美化環境及推動生態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孳生物如下:
  (一)水產繁殖產物:受精卵及種苗。
  (二)水產養殖產物:種魚及觀賞魚。
  (三)其他水產加工衍生物。

三、孳生物配售作業規定:
  (一)登記申請:
        申請人應於本所公告受理登記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或養殖場所
        在地之本縣鄉(鎮、市)公所,填具配售申請表(附件一),完
        成配售申請登記,再由鄉(鎮、市)公所彙整後轉送本所受理。
  (二)配售對象:
        凡本縣之漁(農)民個人、漁(農)業團體及實際從事養殖之機
        關團體,均得申請配售,具備水產養殖登記證者得優先配售。
  (三)配售標的:
        本所飼養繁殖之各類水產孳生物。(品項詳依各年度公告之物種
        為準)。
  (四)配售數量:
        1.食用魚種每戶每公頃養殖區最高以配售一千尾為限。
        2.觀賞魚種每戶每坪養殖區最高以配售一百尾為限。
        3.本所並得核實審查申請人之養殖面積、設備及養殖池現況,調
          整配售量。
        4.每人每年申請購配售一次為限。
        5.其他魚種依各年度公告之數量為準。其他特殊需求經本所審核
          同意者,不受第一、二目規定限制。
  (五)配售時間:
        視當年度各配售魚種種類,於當年度公告之。
  (六)配售提領:
        獲配售之申請人,依申請先後順序分批通知提領,至繁殖數量售
        完為止。通知後逾期未提領者視同放棄,其配售額度由本所改配
        售其他申請人。
  (七)注意事項:
        1.魚苗均由本所灌氧打包,申請人需自備搬運工具。
        2.如因天然災害等不可預期之情況,致使魚苗無法如期配售,將
          依實際魚苗狀況調整配售事宜。

四、孳生物配售收費標準:
  (一)當年度孳生物出售前,將擬出售之類別、數量、尺寸規格參酌市
        價後公告之。
  (二)各類魚苗配售收費標準參酌市售價格及實際直接成本訂定。
  (三)市售價格之定義以最近一期漁業年報(漁業署網站資訊)之全年
        平均價格為準,無漁業統計市售價格之種類則以中華民國水產種
        苗協會實際訪價為市售價格。
  (四)配售收費標準不含運費。
  (五)配售種類、價格公告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網本所網頁、縣府公
        報。

五、養殖產物以公開投標方式辦理標售,得標者依通知日期至本所繳費及
    提領。經公開投標未能標出者,得依第三條規定配售,其配售價格另
    行公告之。

六、孳生物贈與作業規定:
  (一)申請資格:
        凡本縣屬非營利事業單位之機關團體及學校,為環境美化、生態
        教育推廣或研究實驗等目的者,均得提出贈與申請。
  (二)申請辦法:
        1.以環境美化、生態教育推廣或研究實驗等目的提出申請單位,
          應填贈與申請表(附件二)、敘明計畫內容大綱等,附放養池
          照片(請標明長度、寬度及水深),函文本所提出申請。
        2.以漁業推廣、配合政策性推廣或品評競賽等活動提出申請單位
          ,應於活動前三十日,提出計畫書及填寫申請表(附件二),
          敘明申請用途等,函文本所提出申請。
  (三)申請審核:
        申請食用性魚苗數量以一千尾為限、觀賞用魚苗數量以一百尾為
        限,惟實際贈與數量,本所得依據當年度實際養殖現況及申請單
        位需求、放養設備、環境等因子,綜合考量後核定之。
  (四)申請領取:
        魚苗均由本所裝袋灌氧打包,請申請單位自備搬運工具。
  (五)注意事項:
        申請人不得以受贈之魚苗為商業使用,本所得不定期派員至申請
        單位輔導(抽測)養殖結果;申請人未依原核定用途養殖,將受
        贈魚苗轉售圖利或移作他用養殖,本所將依當年度配售魚苗公告
        價格追償魚苗代金,申請人不得異議。

七、孳生物除贈予者外,其配售或公開標售者,皆應掣製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