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日期:自公告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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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目的:鼓勵縣民主動將其管領之犬隻完成外科絕育手術及晶片註
建籍,以落實本縣寵物管理工作,減少流浪犬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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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籍設本縣並已完成寵物登記及有效期限內狂犬病預防注射
之犬隻所有人,申請人與該動物之寵物登記飼主須為同一人,始得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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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領單位: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地址:花蓮市 97058瑞美路五號
電話:03-8227431*203或111 電子郵件信箱:hlldcc@gs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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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金額:
(一)家犬:雄犬每頭補助新臺幣 300元整,雌犬每頭補助 700元整。
(二)向花蓮縣流浪犬中途之家領養之流浪犬:雄犬每頭補助新臺幣60
0 元整,雌犬每頭補助 1,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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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名額:按備齊應備文件送件申請先後順序(不分家犬、流浪犬)
核發補助費,俟補助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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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期限:於公告實施日期內為其犬隻完成睪丸摘除或子宮卵巢摘除
之外科絕育手術(以申請證明書上所載之施術日期為準)之犬隻,其
飼主(與寵物登記所有人相同)應於97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若有
資料缺漏或須補件者,請於通知之期限內補齊,以利作業,逾期不予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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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備文件:
(一)經施術單位簽具絕育手術動物之「花蓮縣犬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
書」。
(二)花蓮縣流浪犬中途之家流浪犬領養切結書(家犬免附)。
(三)絕育手術動物所有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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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領步驟:
(一)向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各鄉鎮市公所領取「花蓮縣犬絕育補助
款申請證明書」空白表。
(二)由縣內領有開業證書之開業動物醫院為犬隻完成睪丸摘除或子宮
卵巢摘除之外科絕育手術。
(三)備齊前揭文件逕以掛號郵寄(信封上請加註「申請絕育補助」等
字樣)或親自送至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四)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於完成審核後,即通知申請人前往該單位領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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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絕育補助申請案,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得派員實地查核申請案件之
實際情況,申請人不得藉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上述情事,花蓮
縣動植物防疫所得原件退還不予受理,並不給付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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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若有未盡事宜,逕依本縣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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