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97年度畜犬絕育補助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實施日期:自公告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鼓勵縣民主動將其管領之犬隻完成外科絕育手術及晶片註
    建籍,以落實本縣寵物管理工作,減少流浪犬數量。

三、補助對象:籍設本縣並已完成寵物登記及有效期限內狂犬病預防注射
    之犬隻所有人,申請人與該動物之寵物登記飼主須為同一人,始得申
    請。

四、請領單位: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地址:花蓮市 97058瑞美路五號
    電話:03-8227431*203或111 電子郵件信箱:hlldcc@gsn.gov.tw

五、補助金額:
  (一)家犬:雄犬每頭補助新臺幣 300元整,雌犬每頭補助 700元整。
  (二)向花蓮縣流浪犬中途之家領養之流浪犬:雄犬每頭補助新臺幣60
        0 元整,雌犬每頭補助 1,500元整。

六、補助名額:按備齊應備文件送件申請先後順序(不分家犬、流浪犬)
    核發補助費,俟補助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七、申請期限:於公告實施日期內為其犬隻完成睪丸摘除或子宮卵巢摘除
    之外科絕育手術(以申請證明書上所載之施術日期為準)之犬隻,其
    飼主(與寵物登記所有人相同)應於97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若有
    資料缺漏或須補件者,請於通知之期限內補齊,以利作業,逾期不予
    補助。

八、應備文件:
  (一)經施術單位簽具絕育手術動物之「花蓮縣犬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
        書」。
  (二)花蓮縣流浪犬中途之家流浪犬領養切結書(家犬免附)。
  (三)絕育手術動物所有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九、請領步驟:
  (一)向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各鄉鎮市公所領取「花蓮縣犬絕育補助
        款申請證明書」空白表。
  (二)由縣內領有開業證書之開業動物醫院為犬隻完成睪丸摘除或子宮
        卵巢摘除之外科絕育手術。
  (三)備齊前揭文件逕以掛號郵寄(信封上請加註「申請絕育補助」等
        字樣)或親自送至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四)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於完成審核後,即通知申請人前往該單位領
        取。

十、本絕育補助申請案,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得派員實地查核申請案件之
    實際情況,申請人不得藉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上述情事,花蓮
    縣動植物防疫所得原件退還不予受理,並不給付任何款項。

十一、若有未盡事宜,逕依本縣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