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目的:為預防本縣家禽惡性傳染病之發生,確保人畜公共衛生安
全及產業之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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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日期:自民國97年01月01日至9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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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所有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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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法:
(一)新城病預防接種工作及疫苗使用方法與管理。
1.預防接種之疫苗包括新城病單價、混合活毒疫苗及單價、混合
不活化疫苗,前項疫苗應經動物用藥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並經逐批查驗合格且黏貼合格封緘。而新城病活毒疫苗病毒
株之ICPI值應小於 0.7。
2.疫苗於保存及運輸時應儲存於攝氏四至八度之冷藏設備中或依
個別疫苗標籤上所載保存條件保存之,使用時應避免放置於日
曬及高溫處所;已逾有效期限或開瓶使用後所剩餘之疫苗或空
瓶均應即予廢棄銷燬。
3.活毒疫苗注入稀釋液後應充分震盪,使之完全溶解,再以點眼
、點鼻、飲水、噴霧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不
活化疫苗先充份震盪,混合均勻後,再以皮下、肌肉注射或依
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注射用針筒及針頭,使用前
必須充分清洗及消毒。
4.疫苗以點眼或點鼻接種時,宜以原廠所附並經冷藏之稀釋液配
置;噴霧接種時須再以生理食鹽水配置,一次配量以30分鐘以
內使用完畢為宜。
5.疫苗以飲水投與時,應避免含有礦物質、有機物、氯或清潔劑
,並應使用塑膠器具調配疫苗。
6.疫苗僅供健康雞隻免疫用,各場必須依家禽保健中心或其他防
疫單位所測得血清抗體力價及建議,訂定免疫計畫,並確實執
行之。
7.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所飼養之雞隻應依上述訂定之免疫計
畫請執業獸醫師或在其指示下使用疫苗。
(二)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入侵防疫措施:
1.避免野鳥、水禽及候鳥進入禽舍、飼料存放場所,應設置防鳥
圍網之設備,並避免水禽及陸禽混養於同一禽舍內。
2.應加強自衛防疫工作,各飼養場應於進出大門口處放置消毒槽
或自動噴霧消毒設施,工作人員進入禽舍前,應更換工作服及
膠鞋並消毒。
3.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可以用消毒劑殺滅,應加強養禽場消毒工
作,並配合「每週三全國消毒日」政策進行消毒。
4.為避免不同種類家禽發生交互感染,運輸販賣時,不同種類家
禽的運輸籠不可混用,使用完畢應徹底洗淨消毒。
5.勿至疫區國家之養禽場參觀訪問;若從疫區返國,勿逕入禽舍
內,應沐浴、更衣及徹底消毒,做好自主健康管理;回國後至
少一週後始可進入禽舍。
6.雞隻若突然大量死亡,或呈現頭部水腫、雞冠肉垂腫大、無羽
毛處皮膚出血,鼻竇腫脹、精神沉鬱、羽毛不整、採食及飲水
量減少,請即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或本縣動植物防疫所(電話
:822-7431;禽流感諮詢專線:823-6114,免付費電話:0800
-220005)。
7.本國現為非疫區,不需使用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應拒絕使用
非法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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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禽飼養場須備有衛生防疫管理記錄簿,載記場內家禽健康狀況、衛
生管理、預防接種及消毒情形等事項,本府得隨時派動物防疫人員赴
家禽場查核,並進行必要之採樣監測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
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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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禽罹患新城病或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一律予以撲殺,以防病
原擴散,罹患場內所有禽類一律禁止移動,禽舍用具、車輛及其排泄
物應予嚴密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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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依本公告規定處理致家禽發生疫病而遭受撲殺時,將不予補償,並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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