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97年度動物保護志工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實施日期:自公告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激勵社會大眾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踴躍投
    入志願服務行列,積極散播志願服務種子,共同為協助拓展動物保護
    工作及增進社會祥和而奉獻心力。

三、召募對象:凡年滿15歲,對動物保護工作有熱忱且喜愛與動物為伍之
  社會大眾,即可參加動物保護志願服務隊。

四、召募期間:為安排志工訓練,本年度動物保護志工報名期限自即日起
    至97年 3月31日止,逾期得預約報名為下一期動物保護志工。

五、動物保護志願服務隊任務編組及服務內容:
  (一)文書資訊組:協助製作整理動物保護相關活動資訊。
  (二)教育推廣組:協助推廣動物保護觀念及教育宣導。
  (三)醫療照護組:協助動物醫療照護。
  (四)認養推廣組:動物收容所參觀導覽、協助動物認養及遺失協尋等
        工作。

六、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為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念,安排新進志工
        參加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包括:
        1.志願服務的內涵           2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             2小時
        3. (1)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2)快樂志工就是我
          以上二種課程二選一       2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2小時
        以上共計12小時。
  (二)特殊訓練:為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安排志工參加
        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包括:
        1.動物保護法令簡介         2小時
        2.動物疾病及醫療常識介紹   2小時
        3.動物親和簡易訓練         2小時(現場實習)
        4.寵物美容                 2小時
        5.動物生命教育與安樂死     2小時
        6.環境及志工制度介紹       2小時(現場實習)
        以上共計12小時。

七、完成教育訓練(共計24小時)之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始成為正式志工,並於從事志願服務時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享
    有意外事故保險(志工須自付部分保費 200元,保額為意外險50萬元
    整、傷害醫療保險 1萬元整及傷害住院日額 1,000元整)。

八、獎勵辦法:
  (一)獎勵之志工為服務年資滿 1年且服務時數滿 200小時以上,持有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二)獎勵等次:
        1.服務年資滿 1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200小時以上者,頒給志工
          榮譽獎狀。
        2.服務年資滿 2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400小時以上者,頒授銅牌
          獎章及得獎證書。
        3.服務年資滿 4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800小時以上者,頒授銀牌
          獎章及得獎證書。
        4.服務年資滿 6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200小時以上者,頒授金牌
          獎章及得獎證書。
  (三)同等次獎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 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