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嘉豐國宅社區公有地下停車場(
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依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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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停車場為嘉豐國宅社區服務設施,專供社區住戶停車使用,限停小
型車及機車,每戶以一類一車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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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本停車場應按月依下表規定繳納停車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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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種類 │ 規費(新臺幣) │ 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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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 A(車格較長) │ 每月 900 元 │ 4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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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 B(車格較短) │ 每月 750 元 │ 14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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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車 │ 每月 200 元 │ 5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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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每月一日至五日為當月繳費期間,逾期未繳費,管理單位│
│ 應即書面通知使用戶限期繳費。無故拒繳,得將該逾期停│
│ 放車輛移置場外適當處所,因而衍生之移置、保管所需費│
│ 用由車主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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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停車場之使用規定如下:
(一)本停車場不負停放車輛及車內物品之保管責任,如遇事故應報警
派員處理。
(二)使用人應共同維護場地整潔,如有損毀停車場各項設施,應負賠
償責任。
(三)車輛駕駛人停車時,應依劃設之位置停放整齊,如有任意停放致
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之違規情事者,管理單位得報請警察機
關或逕行將該違規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所需費用由車主或繳費義
務人負擔。
(四)進出車輛應注意來車,遇有來車選擇適當位置會車,禮讓車道上
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依序進出,不得爭先搶道。
(五)不得將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出入口或車道;占用他人車位或隨意停
放均視同違規停車處理。
(六)停車場內嚴禁煙火;不得於停車場內吸煙、使用燃燒器具或設備
。
(七)禁止人員攜帶或車輛裝載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進入本
停車場。
(八)為維護場內空氣品質,車輛發動後,應即儘速駛出,熱車時間不
宜超過三分鐘;車輛停妥後,應即熄火,不得原地發動引擎。
(九)不得於停車場內清洗、清理及檢修車輛,亦不得無故於停車場內
逗留,車輛停妥後應儘速離場並確認車道出入口鐵捲門已正常關
閉定位,以確保門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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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符實際管理需要,本停車場得以公告方式補充本要點之停車管理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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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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