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細則依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府合署辦公廳處局如左:
  一、秘書處。
  二、民政廳。
  三、財政廳。
  四、教育廳。
  五、建設廳。
  六、農林廳。
  七、社會處。
  八、警務處。
  九、交通處。
  十、衛生處。
  十一、新聞處。
  十二、地政處。
  十三、兵役處。
  十四、勞工處。
  十五、環境保護處。
  十六、糧食局。
  十七、住宅及都市發展局。
  十八、主計處。
  十九、人事處。
  二十、政風處。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省政府委員會會議委員審查會及其他會議、會報等議事事項。
  二、關於省政府施政綱要、施政計畫之擬訂及施政報告之彙編事項。
  三、關於審核全府文稿及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四、關於文書、視察、編譯、電務、外事、交際事項。
  五、關於對中央各院、部、會之協調、聯繫及省議會連絡事項。
  六、各界對省政興革建議之分析、研究及有關民眾對權利義務請求陳述
      案件之處理。

  民政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之推行與自治監督事項。
  二、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三、關於行政區域劃分及自治機關組織民選首長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輔導宗教、改善民俗、推行心理建設及辦理褒獎、查禁煙毒、
      維護古蹟等事項。
  五、關於推行公共造產促進地方自治事業事項。
  六、關於戶籍行政事項。
  七、關於山胞行政、山胞生活輔導、山胞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山胞
      產業發展輔導及山胞地區公共工程建設等及離島沿海偏遠地區居民
      生活改善事項。
  八、關於本省文獻之採集、整理編纂事項。

  財政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省財政收支、省庫行政及省特種基金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國稅、省稅、縣市稅暨臨時稅課之稽徵監督事項。
  三、關於省營事業之財務稽核事項。
  四、關於菸酒公賣及物資調節業務之管理監督事項。
  五、關於省營事業統收統支單位之財務調度事項。
  六、關於省屬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之管理監督事項。
  七、關於縣市地方財政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八、關於省公產管理事項。

  教育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高等教育及師範教育事項。
  二、關於高級中學教育及專科與職業教育事項。
  三、關於國民中、小學教育及學校衛生教育事項。
  四、關於特殊教育及家庭教育事項。
  五、關於縣市教育行政之監督與輔導事項。
  六、關於社會教育及國語推行等事項。
  七、關於私立中、小學校、職業學校及補習學校之監督、考核及輔導事
      項。
  八、關於中、小學教師資格檢定登記及師資訓練事項。
  九、關於學校軍訓教育事項。
  十、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建設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業、礦業、商業計畫輔導發展及登記、管理事項。
  二、關於工礦人力發展、企業管理及手工業輔導事項。
  三、關於自來水事業及水資源開發與灌溉、防洪事項。
  四、關於建築管理、都市計畫行政及防洪灌溉排水與鄉村道路等公共工
      程興辦事項。
  五、關於礦場保安、爆炸物及工礦器材、原料管制事項。
  六、關於水權、地層下陷防止事項。
  七、關於工業安全之督導及工業公害之防止事項。
  八、關於發明事業之獎勵事項。

  農林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林業、漁業、畜牧生產計畫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農業、林業、水產、畜牧試驗、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農作物及畜牧優良品種之繁殖、示範、推廣及生產技術改進事
      項。
  四、關於農畜產品之產銷技術改進事項。
  五、關於植物保護技術改進及農藥管理事項。
  六、關於農業經濟之調查、研究、農業推廣教育及農民組織輔導等事項
      。
  七、關於山坡地保育利用之輔導事項。

  社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工作專業之輔導、專業培訓、社會服務及社會調查事項。
  二、關於各級職業及社會團體之會務、業務、財務輔導及社會運動事項
      。
  三、關於社區發展、社會福利基金管理、社政體系建制及公墓管理等事
      項。
  四、關於兒童福利、殘障福利、青少年及婦女福利事項。
  五、關於社會救助、社會保險、老人福利事項。
  六、關於合作事業管理事項。

  警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治安、警備、應變、消防、救災、噪音防止及義勇警察、義勇
      消防、山地義勇警察組訓、運用事項。
  二、關於特定營業、攤販、廣告物管理、市容整理事項。
  三、關於犯罪偵防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事項。
  四、關於財經動態調查及經濟犯罪案件處理事項。
  五、關於交通秩序管理及違反交通法令取締事項。
  六、關於戶口查察事項。
  七、關於外僑管理、安全維護、僑防偵監及涉外案件處理事項。
  八、關於社會民防、社會保防、偵防、山地保防及社會治安調查事項。
  九、關於警察之教育、服制及勤務事項。

  交通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鐵路、公路之營運及監理事項。
  二、關於交通建設工程及機料事項。
  三、關於埠港、航政、監理、氣象及電信之聯繁、協調事項。
  四、關於地方觀光旅遊事業及民間觀光社團之輔導與管理事項。
  五、關於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衛生醫藥機構及醫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傳染病、非傳染病及地方病之防治事項。
  三、關於營業衛生管理事項。
  四、關於婦幼衛生、家庭計畫督導及心理衛生等國民保健事項。
  五、關於藥物、藥商及化粧品管理事項。
  六、關於食品衛生管理及國民營養事項。
  七、關於工業職業病及慢性中毒防止事項。
  八、關於護理、助產行政及技術事項。
  九、關於衛生訓練、社區衛生教育及衛生宣導事項。
  十、關於衛生統計、企劃、研究及合作事項。
  十一、關於醫療院(所)公害防止之督導事項。

  新聞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出版品之登記及不良書刊之審查與對縣市新聞行政業務之督導
      、考核事項。
  二、關於新聞文化及大眾傳播事業之輔導事項。
  三、關於省政新聞之發布、政令、政績之宣揚,對外代表本府發言及運
      用大眾傳播工具辦理有關省政宣傳事項。
  四、關於省政宣傳資料之蒐集及宣傳書刊之編印事項。
  五、關於民意輿情之蒐集、分析、國內及國外來訪新聞文化界人士之聯
      繫、接待事項。
  六、關於本府各機關及省營事業對外公共關係之推進事項。

  地政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測量、土地登記、地目等則銓定調整及地籍圖冊保管等事
      項。
  二、關於平均地權規定地價、照價收買、漲價歸公與土地改良物估價、
      土地稅減免、地租限制等事項。
  三、關於公地管理、地權清理及公地放租、放領等事項。
  四、關於土地利用調查、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管理、土地
      徵收、公地撥用、荒地開墾等事項。
  五、關於農地重劃、都市土地重劃與工業用地編定、管理等事項。
  六、關於農地使用管制、耕地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扶植自耕農、
      廢耕農地查處等事項。
  七、關於縣市土地行政工作之監督、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土地行政事項。

  兵役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徵兵處理、兵額配賦之策劃、免役、禁役、緩徵、兵籍管理、
      役男出境審核、預備軍官選訓服役等事項。
  二、關於國民兵編組訓練召集服役之策劃、各級役政幹部訓練、各級兵
      役協會之設置及兵要地誌調查編訂等事項。
  三、關於軍人權益及其家屬生活之扶助、留守業務之處理、兵役宣傳、
      常備兵預備軍官大專學生之入營輸送及縣市役政經費編撥等事項。
  四、關於後備軍人編組訓練、異動管理及召集等事項。
  五、關於徵集實務之查核、縣市役政業務之督導、妨害兵役之處理及役
      政幹部被告案件之查核等事項。

  勞工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資關係之增進、勞資爭議之調處、產業職業工會之輔導及勞
      工行政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勞工教育及勞工保險輔導管理事項。
  三、關於就業服務、職業指導、職業資訊服務、就業市場及專技人力調
      查事項。
  四、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之規劃執行事項。
  五、關於安全衛生訓練與宣傳、職業災害預防對策研究及事業單位改善
      輔導事項。
  六、關於勞工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特殊作業環境職業衛生
      及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縣市勞工行政之監督與輔導事項。
  八、關於勞工檢查儀器設備之管理與維護、勞工作業環境之採樣與化驗
      及資訊系統之規劃與管理事項。

  環境保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環境保護之綜合企劃、宣導訓練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二、關於空氣、水、熱、土壤、地盤下陷等污染之防治、廢棄物管理及
      噪音、振動之管制事項。
  三、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制、一般環境衛生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及病媒
      防除事項。
  四、關於自然生態環境保育之聯繫、推動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縣市環境保護業務之監督、輔導及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水質、環境品質與污染之檢驗及環境保護糾紛事件之鑑定處理
      事項。
  七、關於環境品質監視、環境保護調查、統計、研究、合作及環境資訊
      之建立運用事項。
  八、關於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事項。

  糧食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米穀生產計畫之擬訂及推行事項。
  二、關於米穀生產量調查、稻雜作面積航測及資訊建立事項。
  三、關於農地耕種資料建立事項。
  四、關於公糧之收購、儲運、加工及撥售事項。
  五、關於肥料運銷事項。
  六、關於糧商之管理及糧價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米食之推廣及良質米產銷之輔導事項。
  八、關於國產雜量及食鹽等之購銷事項。
  九、關於稻米品質管理、檢驗及分級事項。
  十、關於米穀消費量及生產成本之調查統計事項。
  十一、關於稻米儲運及加工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省國民住宅興建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本省都市發展、新市鎮開發事項。
  三、關於本省都市計畫與區域內道路橋樑、下水道及公園等公共工程興
      辦事項。
  四、關於推動督導地方辦理國民住宅興建管理及都市建設事項。
  五、關於擬訂區域計畫、省訂都市計畫、特定區計畫及協助地方擬訂都
      市計畫事項。
  六、關於本省捷運系統規劃、建設、營運及監督事項。

  主計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機關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審、執行與考核事項。
  二、關於會計制度之訂定推行及會計事務之督導、改進事項。
  三、關於政府統計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考核事項。
  四、關於資訊管理業務之推展、督導事項。
  五、主計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分發、任免、遷調、級俸、銓審及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訓練、進修、出國、考核、獎懲、退休、資遣
      、撫卹及服務事項。
  三、關於機關組織編制、權責劃分、待遇、福利及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四、關於職務管理、列等及公務人力計畫之推行事項。

  政風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二、關於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政風興革、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關於政風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本府合署辦公廳、處、局人員之職稱、官等及員額,分別另以編制表定
  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府合署辦公各單位,為適應業務需要,得設附屬機關或各種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