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鄰編組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鄰之編組,以三十五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十戶,多於七十戶。但情形特
  殊,經附具圖誥茹請縣市政府核准並轉報本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鄰之名稱以數字編列排定之。其次序以東西行者,由東端起算,南北行
  者,由南端起算。
  但情形特殊者,得依自然環境編訂之。

  鄰之編組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市由區公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轉市議會通過後行之。
  二、縣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擬訂送經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報請縣政
      府核准行之。縣市政府核准鄰之增減情形應連同實施日期報本府備
      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