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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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
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鎮、市、區)長視各村、
里戶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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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鄉(鎮、市、區
)長之命令指揮監督之,在執行其他各課業務時,受有關課長之指導
,並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一切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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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里幹事之考勤,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情況,擬定要項
,報請縣(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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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辦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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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山地鄉、部分離島、僻遠地區等所屬之村、里,村、里幹事在村、里
辦公處辦公,每週應在公所舉行會報一次,並由鄉(鎮、市、區)公
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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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轄市之區、縣轄市及平地鄉鎮所屬村、里,村、里幹事除原設有聯
合辦公處者外,應於上午集中公所辦公,下午分赴村、里辦公處辦公
,或隔日在公所辦公及村、里辦公處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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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中公所辦公之村、里幹事,除辦理所屬村、里業務外,並得由鄉(
鎮、市、區)長統籌支援辦理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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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里幹事凡赴村、里服勤時,應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
陳請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准外出。
外出之村、里幹事,應由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
核,並作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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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服務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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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左: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三)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
查報。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
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七)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
徵暨退稅及協助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九)填寫戶長資料卡。
(十)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一)村、里長交辦事項。
(十二)鄉(鎮、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公所內部各課
室職掌範圍內之工作,除重大或緊急事項外,不得列入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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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鄉(鎮、市、區)公所分送稅單、通知單等除第八點(五)、(八)
兩款所指通知單外,均應改以郵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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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村、里幹事每年最少應普遍訪問轄內各住戶一次,俾能瞭解住民一
般狀況,其有特殊善行、惡行以及貧困或遭遇重大災害者,並應作成
訪問調查表,列為資料管理,俾供推行村、里事務分別應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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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鄉(鎮、市、區)公所各單位需由村、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知
民政課交辦,以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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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鄉(鎮、市、區)公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每月至少應舉行村、
里幹事工作會報二次,由鄉(鎮、市、區)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秘書(主任秘書)代理,公所各單位主管參加,其會報程序
如左: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工作提示。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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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文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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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村、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
業,其簡化方式如左:
(一)公函:鄉(鎮、市、區)公所對所轄之村、里辦公處,所頒發
之法令、法令解釋、密件等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關必須行文
者屬之。
(二)通知單:鄉(鎮、市、區)公所對於村、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
項,應以通知方式為之(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村、里辦公
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速方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後,裝訂
成冊保管一年自行銷燬。
(三)交辦單:鄉(鎮、市、區)公所對村、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
果陳報鄉(鎮、市、區)公所者屬之。(交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
(四)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鄉(鎮、市、區)公所對村、里辦公
處應行交辦事項,無須村、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村、里幹事
應將上述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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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村、里辦公處應置左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
示牌、擴音機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四)。
3.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4.村、里鄰長名冊(格式如附件六)。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
2.戶長資料卡。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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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查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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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村、里幹
事查報事項如左: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他增進民眾福址有關事項。
前項各細目如附件七。
附件七
臺灣省村里幹事查報事項明細表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一)道路部分:
1.人行道紅磚下陷、破損、不平、短缺。
2.道路人孔、手孔下陷損失、缺蓋。
3.街道、巷弄名牌損壞、缺失。
4.護欄、紐絲欄杆損壞。
5.自來水管漏水損壞道路。
6.柏油路下陷有坑。
7.道路緣石損壞。
8.挖掘道路未修復。
9.挖掘道路廢土未清。
10.重要農路未舖設碎石級配料。
11.駁坎崩塌。
(二)排水溝工程部分:
1.窨井損壞或井蓋損井。
2.擅自加蓋改道或填平。
3.因建屋損壞或阻塞水溝。
4.溝蓋損壞或缺失。
5.排水溝損壞。
6.佔用公共水溝。
(三)橋涵部分:
1.橋樑地下道階梯、止滑條損壞。
2.各橋樑橋頭燈損壞。
3.地下道地磚、壁磚損失。
4.地下道漏水、積水。
5.橋欄杆損壞。
6.重要道路、狹橋需拓寬者。
7.吊橋損壞。
(四)水利工程部分:
1.堤防及防汛道路路面損壞。
2.河川地內傾倒廢土、垃圾、磚瓦。
3.堤防護岸損壞。
4.水圳損壞。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一)公園部分:
1.園路廣場路片龜甲磚短缺損壞。
2.遊具損壞。
3.花木枯萎損壞。
4.護欄損壞。
(二)綠地安全島部分:
1.草皮須修剪。
2.鐵護欄損壞。
(三)行道樹部分:
1.行道樹傾倒。
2.行道樹枯萎。
3.護欄損壞。
(四)路燈部分:
1.路燈損壞失明。
2.燈柱傾倒。
3.燈罩脫落。
4.路燈管線被挖損。
5.重要叉路未裝設路燈。
三、推積建材妨害市容、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一)建管單位部分:
1.污損周違道路。
2.損壞人行道紅磚。
3.損壞或阻塞排水溝。
4.廢土、建築材料、機具任意堆放妨礙交通。
(二)警察單位部分:
1.堆積建築材料及廢棄物之取締。
2.人行道紅磚污染之取締。
3.路肩堆積草堆、堆放垃圾者。
4.無駕照行駛併裝車,影響交通安全。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一)危險物品堆放。
(二)空氣污染。
(三)水源污染。
(四)噪音。
(五)工廠廢氣、廢水、廢棄物。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一)廢棄物(垃圾)之處理。
(二)水溝淤積阻塞之清理。
(三)公廁整潔維護及損壞修復。
六、戶外自來水管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一)電力、電話之人孔、手孔鐵蓋損壞。
(二)電力、電話工程影響交通,破壞路面。
八、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他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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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村、里幹事應利用在村、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上項應
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處理,不能處理者即行填寫「○
○縣市○○鄉鎮市區村里幹事查報事項查報表」(一式三份如附件
(八),送鄉(鎮、市、區)公所核辦(時間急迫者,先以電話通
知有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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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查報表後,應抽存第一聯逐案登記列管
,凡屬鄉(鎮、市、區)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至查報
事項非鄉(鎮、市、區)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由鄉(鎮、市、
區)公所轉送縣(市)政府有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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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縣(市)政府各單位收到鄉(鎮、市、區)公所轉送之查報表後,
應視同正式公文以最速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填列於查報表處理情
形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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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鄉(鎮、市、區)公所收到第三聯回單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
抽存之第一欄處理情形欄,再將第三聯交還原查報之村、里幹事,
村、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赴原查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
即依行政系統追蹤辦理,至處理完畢為止,並將結果登記於第三聯
。查報表應按村、里裝訂,妥為保存,以便彙提村、里工作會報及
村、里民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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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縣(市)政府各有關單位之查報表,已
逾兩週未獲答復者,應予查催(催辦單格式如附件九)。如鄉(鎮
、市、區)公所因辦理查報案件而需與縣(市)政府各單位連繫時
,各單位連絡人名冊由民政局與有關單位協調後另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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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底之「查報案件統
計表」(格式如附件十)填造一份送民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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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鄉(鎮、市、區)公所對村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查
,對辦理查報案件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予及時獎勵並公開表
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行查報而未查報者,應嚴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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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民政廳及縣(市)政府民政局對於查報案件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
,如發現有查報不實或漏查情事或推諉責任不予處理以及鄉(鎮
、市、區)公所督導不週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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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鄉(鎮、市、區)公所處理查報案件績效,由民政局每年檢討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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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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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鄉(鎮、市、區)公所,對村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
左(督導考核表如附件格式十一):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長主辦,有關業務主管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單位主辦,人事(政風)單位會辦。
(三)村、里經費處理之審核:由主計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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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鄉(鎮、市、區)公所之督導考核人員,至少每週核閱工作綜合
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戶長資料卡至少每月核閱一次,隨
時掌握村、里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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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家戶訪問情形(詳核戶長資料卡之異動及訪問記事)。
(三)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四)政令宣導成效(民眾對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五)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六)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七)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八)村、里民對村、里幹事之觀感及村、里、鄰長之反映。
(九)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組織的連繫情形。
(十)村、里辦公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一)村、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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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查,並以核對文書記載
方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成
績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
見,據以輔導村、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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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鄉(鎮、市、區)長,對村、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
依公務人員獎懲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服務績優人員,由縣(市
)或省予以表揚並優先調升。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調整服務區域。
(二)不堪勝任或兼其他職業者:調職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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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村、里幹事之服務除村、里長應隨時督導外,鄉(鎮、市、區)長
應經常督導,縣(市)政府及民政廳得派員抽查訪問。各級單位抽
查訪問時發覺村、里幹事服務不力者除應予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
且疏於處理者,各層級主管有關人員並應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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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原住民鄉(鎮、市、區)村幹事之服務,除應依照本要點辦理外
,並辦理原住民生活輔導、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原住民青年輔
導、原住民保留地租地造林之桂竹採伐申請受理實地勘查會同查
驗放行、兼任原住民保留地森林護管工作保林隊隊附及協辦原住
民推廣造林、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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