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
    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鎮、市、區)長視各村、
    里戶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

二、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鄉(鎮、市、區
    )長之命令指揮監督之,在執行其他各課業務時,受有關課長之指導
    ,並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一切公務。

三、村、里幹事之考勤,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情況,擬定要項
    ,報請縣(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第二章   辦公方式
四、山地鄉、部分離島、僻遠地區等所屬之村、里,村、里幹事在村、里
    辦公處辦公,每週應在公所舉行會報一次,並由鄉(鎮、市、區)公
    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

五、省轄市之區、縣轄市及平地鄉鎮所屬村、里,村、里幹事除原設有聯
    合辦公處者外,應於上午集中公所辦公,下午分赴村、里辦公處辦公
    ,或隔日在公所辦公及村、里辦公處辦公。

六、集中公所辦公之村、里幹事,除辦理所屬村、里業務外,並得由鄉(
    鎮、市、區)長統籌支援辦理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項。

七、村、里幹事凡赴村、里服勤時,應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
    陳請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准外出。
    外出之村、里幹事,應由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
    核,並作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

第三章   服務要項
八、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左: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三)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
        查報。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
        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七)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
        徵暨退稅及協助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九)填寫戶長資料卡。
  (十)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一)村、里長交辦事項。
  (十二)鄉(鎮、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公所內部各課
          室職掌範圍內之工作,除重大或緊急事項外,不得列入交辦。

九、鄉(鎮、市、區)公所分送稅單、通知單等除第八點(五)、(八)
    兩款所指通知單外,均應改以郵寄為原則。

十、村、里幹事每年最少應普遍訪問轄內各住戶一次,俾能瞭解住民一
    般狀況,其有特殊善行、惡行以及貧困或遭遇重大災害者,並應作成
    訪問調查表,列為資料管理,俾供推行村、里事務分別應用之參考。

十一、鄉(鎮、市、區)公所各單位需由村、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知
      民政課交辦,以資聯繫。

十二、鄉(鎮、市、區)公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每月至少應舉行村、
      里幹事工作會報二次,由鄉(鎮、市、區)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秘書(主任秘書)代理,公所各單位主管參加,其會報程序
      如左: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工作提示。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村、里長。

第四章   文書處理
十三、村、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
      業,其簡化方式如左:
    (一)公函:鄉(鎮、市、區)公所對所轄之村、里辦公處,所頒發
          之法令、法令解釋、密件等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關必須行文
          者屬之。
    (二)通知單:鄉(鎮、市、區)公所對於村、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
          項,應以通知方式為之(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村、里辦公
          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速方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後,裝訂
          成冊保管一年自行銷燬。
    (三)交辦單:鄉(鎮、市、區)公所對村、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
          果陳報鄉(鎮、市、區)公所者屬之。(交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
    (四)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鄉(鎮、市、區)公所對村、里辦公
          處應行交辦事項,無須村、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村、里幹事
          應將上述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十四、村、里辦公處應置左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
          示牌、擴音機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四)。
          3.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4.村、里鄰長名冊(格式如附件六)。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
          2.戶長資料卡。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第五章   查報事項
十五、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村、里幹
      事查報事項如左: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他增進民眾福址有關事項。
      前項各細目如附件七。

附件七

臺灣省村里幹事查報事項明細表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一)道路部分:
        1.人行道紅磚下陷、破損、不平、短缺。
        2.道路人孔、手孔下陷損失、缺蓋。
        3.街道、巷弄名牌損壞、缺失。
        4.護欄、紐絲欄杆損壞。
        5.自來水管漏水損壞道路。
        6.柏油路下陷有坑。
        7.道路緣石損壞。
        8.挖掘道路未修復。
        9.挖掘道路廢土未清。
       10.重要農路未舖設碎石級配料。
       11.駁坎崩塌。
  (二)排水溝工程部分:
        1.窨井損壞或井蓋損井。
        2.擅自加蓋改道或填平。
        3.因建屋損壞或阻塞水溝。
        4.溝蓋損壞或缺失。
        5.排水溝損壞。
        6.佔用公共水溝。
  (三)橋涵部分:
        1.橋樑地下道階梯、止滑條損壞。
        2.各橋樑橋頭燈損壞。
        3.地下道地磚、壁磚損失。
        4.地下道漏水、積水。
        5.橋欄杆損壞。
        6.重要道路、狹橋需拓寬者。
        7.吊橋損壞。
  (四)水利工程部分:
        1.堤防及防汛道路路面損壞。
        2.河川地內傾倒廢土、垃圾、磚瓦。
        3.堤防護岸損壞。
        4.水圳損壞。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一)公園部分:
        1.園路廣場路片龜甲磚短缺損壞。
        2.遊具損壞。
        3.花木枯萎損壞。
        4.護欄損壞。
  (二)綠地安全島部分:
        1.草皮須修剪。
        2.鐵護欄損壞。
  (三)行道樹部分:
        1.行道樹傾倒。
        2.行道樹枯萎。
        3.護欄損壞。
  (四)路燈部分:
        1.路燈損壞失明。
        2.燈柱傾倒。
        3.燈罩脫落。
        4.路燈管線被挖損。
        5.重要叉路未裝設路燈。
三、推積建材妨害市容、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一)建管單位部分:
        1.污損周違道路。
        2.損壞人行道紅磚。
        3.損壞或阻塞排水溝。
        4.廢土、建築材料、機具任意堆放妨礙交通。
  (二)警察單位部分:
        1.堆積建築材料及廢棄物之取締。
        2.人行道紅磚污染之取締。
        3.路肩堆積草堆、堆放垃圾者。
        4.無駕照行駛併裝車,影響交通安全。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一)危險物品堆放。
  (二)空氣污染。
  (三)水源污染。
  (四)噪音。
  (五)工廠廢氣、廢水、廢棄物。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一)廢棄物(垃圾)之處理。
  (二)水溝淤積阻塞之清理。
  (三)公廁整潔維護及損壞修復。
六、戶外自來水管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一)電力、電話之人孔、手孔鐵蓋損壞。
  (二)電力、電話工程影響交通,破壞路面。
八、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他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十六、村、里幹事應利用在村、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上項應
      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處理,不能處理者即行填寫「○
      ○縣市○○鄉鎮市區村里幹事查報事項查報表」(一式三份如附件
      (八),送鄉(鎮、市、區)公所核辦(時間急迫者,先以電話通
      知有關單位處理)。

十七、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查報表後,應抽存第一聯逐案登記列管
      ,凡屬鄉(鎮、市、區)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至查報
      事項非鄉(鎮、市、區)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由鄉(鎮、市、
      區)公所轉送縣(市)政府有關單位處理。

十八、縣(市)政府各單位收到鄉(鎮、市、區)公所轉送之查報表後,
      應視同正式公文以最速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填列於查報表處理情
      形欄內。

十九、鄉(鎮、市、區)公所收到第三聯回單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
      抽存之第一欄處理情形欄,再將第三聯交還原查報之村、里幹事,
      村、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赴原查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
      即依行政系統追蹤辦理,至處理完畢為止,並將結果登記於第三聯
      。查報表應按村、里裝訂,妥為保存,以便彙提村、里工作會報及
      村、里民大會報告。

二十、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縣(市)政府各有關單位之查報表,已
      逾兩週未獲答復者,應予查催(催辦單格式如附件九)。如鄉(鎮
      、市、區)公所因辦理查報案件而需與縣(市)政府各單位連繫時
      ,各單位連絡人名冊由民政局與有關單位協調後另發。

二十一、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底之「查報案件統
        計表」(格式如附件十)填造一份送民政局備查。

二十二、鄉(鎮、市、區)公所對村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查
        ,對辦理查報案件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予及時獎勵並公開表
        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行查報而未查報者,應嚴予懲處。

二十三、民政廳及縣(市)政府民政局對於查報案件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
        ,如發現有查報不實或漏查情事或推諉責任不予處理以及鄉(鎮
        、市、區)公所督導不週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二十四、鄉(鎮、市、區)公所處理查報案件績效,由民政局每年檢討一
        次。

第六章   督導考核
二十五、鄉(鎮、市、區)公所,對村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
        左(督導考核表如附件格式十一):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長主辦,有關業務主管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單位主辦,人事(政風)單位會辦。
      (三)村、里經費處理之審核:由主計單位辦理。

二十六、鄉(鎮、市、區)公所之督導考核人員,至少每週核閱工作綜合
        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戶長資料卡至少每月核閱一次,隨
        時掌握村、里動態。

二十七、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家戶訪問情形(詳核戶長資料卡之異動及訪問記事)。
      (三)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四)政令宣導成效(民眾對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五)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六)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七)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八)村、里民對村、里幹事之觀感及村、里、鄰長之反映。
      (九)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組織的連繫情形。
      (十)村、里辦公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一)村、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二十八、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查,並以核對文書記載
        方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成
        績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
        見,據以輔導村、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二十九、鄉(鎮、市、區)長,對村、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
        依公務人員獎懲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服務績優人員,由縣(市
        )或省予以表揚並優先調升。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調整服務區域。
      (二)不堪勝任或兼其他職業者:調職依法議處。

三十、村、里幹事之服務除村、里長應隨時督導外,鄉(鎮、市、區)長
      應經常督導,縣(市)政府及民政廳得派員抽查訪問。各級單位抽
      查訪問時發覺村、里幹事服務不力者除應予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
      且疏於處理者,各層級主管有關人員並應受連帶處分。

三十一、原住民鄉(鎮、市、區)村幹事之服務,除應依照本要點辦理外
        ,並辦理原住民生活輔導、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原住民青年輔
        導、原住民保留地租地造林之桂竹採伐申請受理實地勘查會同查
        驗放行、兼任原住民保留地森林護管工作保林隊隊附及協辦原住
        民推廣造林、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