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加強推行村里民大會工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推行要旨
    為表達民意、宣導政令、發揚倫理道德及促進地方自治建設,應加強
    村里民大會的推行,其目的不但是鞏固地方自治基礎,提高民主政治
    意識培養國民道德、改進社會風氣、聯繫民眾情感、促進愛鄉情操,
    並能溝通民眾意見,結合輿情反映、團結村里民眾、繁榮地方、增強
    國力。

二、推行原則
  (一)加強全面宣導,體認與會真義,自動自發,踴躍出席會議。
  (二)會前週密準備,充實開會內容,結合民意,增進會議功能。
  (三)訓練主席人選,熟悉會議規範,溝通民意,貫徹政令推行。
  (四)切實執行議案,嚴格管制追蹤,重視輿情,解進村里問題。
  (五)配合基層建設,興建集會場所,運用民力,促進地方發展。
  (六)劃分推行任務,加強考核獎懲,健全基層,發揮工作效能。

三、開會方式與程序:
  (一)村里民大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召開日期、時
        間、地點,應配合村里民工作、生活及居住情形,由鄉(鎮、市
        、區)公所參酌村里鄰長、村里幹事意見妥為編排,以免影響村
        里民日常作息。
  (二)村里民大會以各村里分別召開為原則,但在村里密集或地域遼闊
        、村落星散、交通不便之村里,均得勘酌實際情形報經各該鄉(
        鎮、市、區)公所核准後聯合或分開舉行。
  (三)村里民大會召開時間由鄉(鎮、市、區)公所協調轄內各村里長
        ,配合村里民工作與生活情形編排日程後通知村里長,其編排同
        一時間以召開一村里為原則。
  (四)村里長應於每次開會十日前,召開預備會議,選區內鄉(鎮、市
        )民代表、人民團體幹部、鄰長,均得邀請參加,商討開會方式
        、地點、討論主題及會議程序,並將討論主題交由各村里幹事先
        通知各戶,使村里民能事先研究,於開會時提出討論,以充實會
        議內容。
  (五)開會日期、時間、地點,應於開會七日前在村里辦公處公告欄或
        村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並印製開會通知單,由村里幹事會同鄰長
        切實按戶送達,同時協調學區內國民中、小學校長利用朝會闡揚
        村里民大會重要性,加強精神教育與心理教育,由學生影響其家
        長踴躍出席。並於開會當日,利用村里播音設備,促請村里民赴
        會。
  (六)會議是否順利圓滿,與主持會議之主席是否熟習會議規範,及能
        否控制會議時間和會場秩序,關係至為密切,鄉(鎮市區)公所
        得事先召集村里長、村里幹事舉行村里民大會模擬演練,藉以訓
        練主持會議能力。村里長主持會議如欠熟練,得設主席團由主席
        團內經驗較為豐富之人員擔任主席,以利會議之進行。各村里推
        選主席團人選,應儘量選擇熟諳會議規範之人員擔任,以增進村
        里公民會議智能。

四、激發村里民主動參加會議:
  (一)村里民大會期間,各級政府應妥善與各種大眾傳播媒體保持聯繫
        ,並應主動協調區域型有線電視網加以報導村里民大會動態;或
        製作「跑馬燈」型公告,增加村里民知悉開會時間、地點,以提
        高村里民出席率。
  (二)村里民大會開會時,鄉(鎮市區)公所應協調國民中小學、警察
        分駐(派出)所、戶政事務所、衛生所、農田水利會、農、漁會
        、電力公司所屬營業所或服務所、自來水公司所屬營運所或服務
        所及其他派駐轄區有關單位指派熟悉法令與業務人員列席,解答
        村里民詢問,博採輿情,興利除弊,熱忱為民服務,使民眾樂於
        參加。各單列席人員,切勿視為例行公事,村里辦公處,並應備
        製列席人員簽到簿,如有無故不到會列席者,鄉(鎮市區)公所
        應於開會後一星期內報請縣(市)政府轉知其服務機關議處,因
        故不能列席者,應先行報請其服務機關,另行指派人員列席,否
        則以無故不到論處;隱瞞不報者,一經查明,村里幹事、督導人
        員主管及主辦人員均應受連帶處分;列席單位不派員列席者,報
        請縣(市)政府轉知其服務單位或上級機關議處;並應由其服務
        單位將處理情形函復各該縣(市)政府。
  (三)村里幹事在村里民大會開會日期訂定後,利用時間訪問村里民,
        搜集興革意見,代為作成提案,交由預備會議預列議程,提出大
        會討論,務使村里民大會所研討之內容均能切合人民心理與希望
        ,使參加大會者均樂於發言。
  (四)村里民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無論時間、空間均十分充裕,鄉(鎮
        、市、區)公所應事先擬定計畫,於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約請專
        家學者或專技人員列席演講,以增加會議內容豐富性,或協調有
        關單位放映施政成果、施政計畫、衛生保健、國民生活須知、社
        會福利、經濟建設等新聞影片,縣(市)政府並應積極督導辦理
        ,妥為運用,以增進村里民對政府之瞭解,改善日常生活習慣提
        高出席興趣。
  (五)鄉(鎮、市、區)公所應儘可能於會後舉辦各種餘興節目:如學
        生歌舞表演;或由村里民自行組織康樂隊;或歌唱比賽、或放映
        電影等助興或舉辦有獎徵答,藉以提倡正當娛樂。
  (六)村里幹事對召開村里民大會準備工作及會議進行中,應行處理事
        項甚多,開會時人手或有不足,為使其準備工作完備,會議進行
        順利,宣視地區情形,將村里幹事加以分組,相互支援,發揮團
        隊精神,增強工作績效。
  (七)對於出度率不佳之村里,鄉(鎮市區)公所應責由村里幹事於會
        後訪問村里民眾,查明原因,作為改進參考外,另於村里長會議
        或村里幹事會報將各村里出席率列為報告事項,以激發民眾或村
        里長、村里幹事榮譽競賽心理。
  (八)為提高出席率,鄉(鎮、市、區)公所應辦理村里競賽,村里辦
        理鄰競賽,成績優良者,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發
        給獎狀或獎品,以資鼓勵。
  (九)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得視實際需要,舉辦全
        縣(市)、全鄉(鎮、市、區)村里民大會示範觀摩會。
  (十)各縣市政府為提高村里民參加村里民大會之興趣,每年度得編列
        獎勵金作為村里民大會出席率高者之村里作為村里民大會建議案
        小型工程補助款之經費。

五、政令宣導與電化設備:
  (一)政令宣導資料除鄉(鎮市區)公所摘要印發與會人員參考外,應
        切實遴選政令宣導人員,就省、縣(市)頒發之政令宣導資料,
        勘酌各該村里實際需要,因時因地制宜,先行選擇項目,各宣導
        人員亦應事先妥為準備,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定期舉行宣導人
        員試講,宣導時務求流利動聽,切勿臨時照稿宣讀,敷衍了事,
        影響公民出席情緒。
  (二)各項報告及政令宣導應簡明扼要,其時間合計以不超過二十分鐘
        為原則,並著重於倡導復興中華文化、發揚倫理道德、實踐國民
        生活須知、推動環保、民主法治觀念之建立。
  (三)各機關提供之政令宣導資料,須力求簡要明瞭,並注意時間、空
        間之配合。鄉(鎮、市、區)公所應將有關政令宣導資料,視實
        際需要彙編,印發各村里宣導之。縣(市)政府應支援並指導鄉
        (鎮、市、區)公所於會前統一繪製宣導圖表、製作幻燈片或利
        用電化設備,加強宣導效果。

六、討論範圍與議案執行:
  (一)村里民大會討論事項以解決本村里之公共事務為範圍。不屬於村
        里民大會職權之提案,由村里辦公處視情況,報由鄉(鎮、市、
        區)
        公所函請有關單位參辦,並於下次大會報告。
  (二)村里民大會決議案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1.決議案屬於村里本身執行者,應由村里辦公處負責計畫,發動
          村里民共同辦理。
        2.決議案不屬於本村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送請鄉(鎮、市
          、區)公所處理。
        3.鄉(鎮、市、區)公所收到前款建議案後,應列判管並切實儘
          速處理或函送縣(市)政府處理,並於十日內函復該村里辦公
          處及副知原提案人。
        4.縣(市)政府收到前款建議案後,應切實辦理,於二十日內函
          復各該鄉(鎮、市、區)公所並副知該村里辦公處及原提案人
          。
        5.村里辦公處應將決議案執行情形提下次會報告。

七、推行任務與服勤事項:
  (一)村里辦公處為推行村里民大會之主體,有關開會通知、會場佈置
        ,及議決案處理等事務,應負責辦理。
  (二)村里幹事承村里長之命,負責辦理村里民大會之推行工作,其應
        行服勤之事項如左:
        1.開會通知之擬辦及送達事項。
        2.會場之佈置事項。
        3.政令宣導資料之送達事項。
        4.會議主題之通知事項。
        5.村里民提案之輔導事項。
        6.議決案之整理函報或策劃執行事項。
        7.議決案答復之查催事項。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行辦理事項。
  (三)鄰長應以身作則率先參加村里民大會並鼓勵村里民踴躍出席。

八、督導考核獎懲:
  (一)鄉(鎮、市、區)長於轄內每次開會時,應親自或指派所屬單位
        主管前往督導,其每次會導村里數,由鄉(鎮、市、區)公所自
        行排定分區督導。縣市政府並應訂定責任區負責督導人員每次會
        至少督導若干鄉(鎮、市、區),若干村里。前項督導人員不得
        藉故推諉,如有無故不到會督導者,並應從嚴議處。
  (二)各單位指派之督導人員及輔導人員,應熟習會議規範及推行村里
        民大會有關法令規定,期能指導會議之進行,發揮輔導效果。輔
        導人員工作認真,成績優良者,得函知其服務機關予以嘉勉,或
        發給獎品、獎狀、以資鼓勵。
  (三)督導人員或列席人員,對於村里民大會之提案,如認為逾越村里
        民大會之職權,或所經費過鉅,不屬小型工程範圍者或牴觸法令
        或建議上級及其他機構執行顯屬窒礙難行者,應在議案未表決前
        詳細說明,以免決而不行,引起村里民誤解。
  (四)村里民大會進行,除民政廳應依照規定加強督導外,各縣(市)
        政府應切實督導考核,尤應加強平時督導考核工作,對於成績較
        差之村里,並應注意善加輔導。其有不盡督導之責者,業務主管
        及主辦人員均應從嚴議處。
  (五)各鄉(鎮、市、區)公所對各村里村里民大會推行成績,應嚴加
        考核,如有村里長無故不按公所排定日期召開應由村里幹事代為
        召開並由主席團遴選主席主持之,該村里長年度考核不得列甲等
        ,村里幹事如怠忽職守應予議處;鄉(鎮、市、區)內有五分之
        一以上村里有上述情事時,該鄉(鎮、市、區)長、民政課長及
        主辦人應受連帶處分。
  (六)村里長、村里幹事對村里民大會推行工作努力,成績優異者,得
        視實際情況,從優獎勵;如有工作不力或對應行服勤事項不盡應
        盡之責者,應酌予議處。
  (七)縣(市)政府對所屬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村里民大會之成
        績考核應依照「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
        考核獎懲要點。
  (八)前述各款涉及獎懲部分,均依各該獎勵標準辦理。

九、寬籌經費:
  (一)各縣(市)政府應繼續積極規劃,採用對等方式或配合社區發展
        發動地方人力、物力、財力及公、私事業回饋經費,逐年興建村
        里集會所或活動中心,以供村里民大會集會暨村里民康樂活動。
  (二)籌辦村里公共造產或協調村里寺廟捐出部分香火收入,或慈善人
        士、團體支援建基金,其基金不得變相攤分作為支援村里民大會
        小型工程費配合款之用。
  (三)各級政府應寬列小型工程補助款或運用公、私事業機構,廠商之
        回饋經費,有效執行村里民大會議決案。上項小型工程補助費,
        應完全用於經村里民大會通過之建議案,不得以任何名義作為某
        一村里特定補助或移作其他用途。
  (四)村里民大會開會費,每年度視地方財源及實際需要在統一費用標
        準範圍內自行調整。
  (五)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於推行村里民大會業務
        及督導經費、差旅費、加班費應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
  (六)各級政府對執行村里民大會議決案所需費用,必要時得視實際需
        要,並依規定協調社政單位在社會福利基金相關項目內撥款支援
        。
  (七)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為督導工作需要,除已購
        備交通工具者外,可酌視財力,依照規定程序購置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