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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訂頒「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提早升學學力鑑定實施要點」。

二、目的:
    順利辦理八十七學年度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提早升學學力鑑定工作
    ,俾使符合資格之資賦優異學生得以縮短修業年限,進入高一級學校
    就讀。

三、鑑定對象:
    高級中學及綜合中學普通學程二年級、完全中學中五學生。

四、申請資格:
  (一)團體與個別智力測驗,結果在平均數二‧五個標準差以上。
  (二)高一上、下學期及高二上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就讀學校同類組
        百分之二以上或各科成就測驗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
        核定有案學術性向資優班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居全班前三分之
        二以內者。
  (三)身心發展適應良好。

五、鑑定方式:
    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及高級中學依有關規定辦理。

六、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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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星期│    工作項目及進度    │主辦單位│備          註│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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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召開辦理高級中學提早升│高雄市政│聯合鑑定委員會│
│ 09 │二  │學學力鑑定工作研商會議│府教育局│設於高雄市立高│
│ 15 │    │。                    │        │雄中學(高雄市│
│    │    │                      │        │建國三路 50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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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召開第一次聯合鑑定委員│高雄市政│              │
│ 09 │三  │會,研定八十七學年度高│府教育局│              │
│ 30 │    │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提早│        │              │
│    │    │升學學力鑑定工作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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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函請各高級中學公告工作│省市政府│金門縣、連江縣│
│ 01 │四  │計畫及申請表格資料。  │教育廳局│由高雄市政府教│
│ 07 │    │                      │        │育局負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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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召開成就測驗施測協調會│國立高雄│三所師大特殊教│
│ 01 │四  │。(暫定)            │師範大學│育中心指派主、│
│ 21 │    │                      │特教中心│襄試人員,及北│
│    │    │                      │        │、中、南三區試│
│    │    │                      │        │場主辦人參加協│
│    │    │                      │        │調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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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一  各學校受理申請及填│各學校  │國立中等學校委│
│ 02 │一  │    表。              │        │由學校所在地省│
│ 08 │    │二  各學校截止受理申請│        │市教育廳局辦理│
│ │ │    │    ,並進行相關資料審│        │。            │
│ 88 │    │    查作業,未合格者退│        │              │
│ 02 │六  │    還申請人。        │        │              │
│ 13 │    │三  各學校將合格者資料│        │              │
│    │    │    彙報所屬教育廳局初│        │              │
│    │    │    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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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一  審查各學校所送申請│省市政府│臺灣省、臺北市│
│ 02 │一  │    資料,並將合格名單│教育廳局│政府教育廳局將│
│ 15 │    │    通知各學校。      │        │審查合格名冊逕│
│    │    │二  未合格者逕退所屬學│        │寄高雄市立高雄│
│    │    │    校。              │        │中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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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學科成就測驗-國文、英│國立臺灣│試場:        │
│ 03 │日  │文、數學三科(均含高中│、彰化、│北區:臺北市北│
│ 14 │    │全部課程範圍)。      │高雄師範│      一女中  │
│    │    │                      │大學    │中區:省立臺中│
│    │    │                      │        │      女中    │
│    │    │                      │        │南區:國立高雄│
│    │    │                      │        │      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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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召開第二次聯合鑑定委員│高雄市政│              │
│ 04 │二  │會議審查合格學生名單。│府教育局│              │
│ 2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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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公布合格名單。        │聯合鑑定│將審查合格學生│
│ 04 │一  │                      │委員會  │名冊陳報教育部│
│ 26 │    │                      │        │,通知合格學生│
│    │    │                      │        │繳交照片,並核│
│    │    │                      │        │發提早升學報考│
│    │    │                      │        │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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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召開第三次聯合鑑定委員│高雄市政│              │
│ 05 │五  │會(及鑑定工作檢討會)│府教育局│              │
│ 2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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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核發給畢業證書。      │各學校  │通過學力鑑定者│
│ 10 │二  │                      │        │參加大學聯考錄│
│ 20 │    │                      │        │取,並註冊就讀│
│    │    │                      │        │,才發給畢業證│
│    │    │                      │        │書。          │
└──┴──┴───────────┴────┴───────┘

七、三月十六(星期日)學科成就測驗分北、中、南三區同時舉行,各考
    區所屬縣市學校及試場地點依據左列一覽表辦理:
┌──┬───────────┬────┬──────┬───┐
│區別│所屬縣市(含國立、公私│試場地點│電        話│主辦人│
│    │立高中)              │        │            │      │
├──┼───────────┼────┼──────┼───┤
│北區│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臺北市立│(0二)二三│劉主任│
│    │、宜蘭縣、桃園縣、新竹│北一女中│一一七二一九│宗  雄│
│    │市、新竹縣、苗栗縣、花│        │            │      │
│    │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        │            │      │
├──┼───────────┼────┼──────┼───┤
│中區│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臺灣省立│(0四)二二│趙主任│
│    │、南投縣、雲林縣、嘉義│臺中女中│0五一0八  │志  平│
│    │市、嘉義縣            │        │            │      │
├──┼───────────┼────┼──────┼───┤
│南區│臺南縣、臺南市、高雄市│國立高雄│(0七)七一│陳主任│
│    │、高雄縣、澎湖縣、屏東│師範大學│七二九三0轉│長  益│
│    │縣、臺東縣            │        │一六三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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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科成就測驗科目為國文、數學、英文三科,均含高中全部課程範圍
    。考試日程表如左:
┌──┬───┬────┬────┬────┬────────┐
│時間│08:10│08:20-│09:40-│11:00-│備            註│
│    │      │09:30  │10:50  │12:10  │                │
├──┼───┼────┼────┼────┼────────┤
│    │      │        │        │        │一  應攜帶學生證│
│    │      │        │        │        │    並放置於桌面│
│    │      │        │        │        │    左上角,以備│
│科目│預備鈴│國    文│數    學│英    文│    核對。      │
│    │      │        │        │        │二  除攜帶一般應│
│    │      │        │        │        │    試文具外,並│
│    │      │        │        │        │    請備二B鉛筆│
│    │      │        │        │        │    及橡皮擦。  │
└──┴───┴────┴────┴────┴────────┘

九、其他:
  (一)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高雄市、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將鑑定合格學生
        名冊陳報教育部備查,並依據「中小學資賦優異學生提早升學鑑
        定實施要點」第六條規定核發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
  (二)凡取得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得報考高一級學校入學考試,經
        錄取並正式入學後,由原就讀學校比照應屆畢業生發給畢業證書
        ;未錄取未升學者,應回原校繼續就讀。
  (三)提早升學學力鑑定申請表,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統一印製,並委
        託臺南女中、高雄中學、北一女中分發各學校運用。
  (四)智力測驗至少需實施一項,但以在高中階段實施者為限。

十、獎勵:
    本項工作完成後,省市教育廳(局)視轄區內各高中辦理情形,自行
    依權責檢討敘獎,承辦學校有功人員,亦依權責規定敘獎。

十一、本工作計畫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