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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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稚園行政組織如左:
(一)專設幼稚園
1.六班以下設教保及總務組。
2.七班至十二班設教務、保育及總務組。
3.十三班以上設教務、保育、研究發展及總務組。
(二)學校附設幼稚園班數未併該校計算者,得依左列標準辦理:
1.二班以下不設組。
2.三班至六班設教保組。
3.七至十二班得設教保、總務二組。
4.十三班以上得設教務、保育、總務三組。
專設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增設特殊教育組;學校附設
幼稚園設有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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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稚園職員編制如左:
(一)專設幼稚園
1.園長:每園置一人,專任。
2.組長:各組置一人,均由教師兼任。
3.幹事:六班以上得置一人。
4.護士或護理師:每園得置一人。
5.人事及主計業務,由各各該主管機關或機構,指定適當人員兼
任或兼辦。
(二)學校附設幼稚園
1.園長:每園置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2.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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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立幼稚園得比照本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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