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國小學童課後才藝中心輔導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臺灣省校外課後安親班輔導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省國小學童課後才藝中心(以下簡稱才藝中心)以收托六至十二歲
    須托育並學習才藝之國小學童為限。才藝中心之服務內容應以下列事
    項為限:
  (一)生活照顧。
  (二)家庭作業寫作。
  (三)團康體能活動。
  (四)才藝教學。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內容不得施以升學為主之課業輔導或升學文理
    補習。
    才藝中心之才藝教學時數不得少於每週總活動時數之二分之一,少於
    二分之一者應向社政單位申請安親班立案。
    才藝中心經核准立案應將立案證書懸掛所在明顯處並對外懸掛銜牌。

三、才藝中心之服務時間不得超過晚上八時,但有學童家長出具同意書者
    不在此限。

四、才藝中心之設立,應向當地縣(市)政府教育局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才藝中心平面圖、位置圖。平面圖須以平方公尺註明。
  (四)土地、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
  (五)才藝中心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才藝中心組織表、工作人員簡歷冊及學經歷證明。
  (七)作息表。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者,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縣(市)政府教育局收受立案申請後,應會同社政、建管、消防、衛
    生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才藝中心須有固定所址,其使用建築物以地面層至四樓為限,但附帶
    使用地下一樓作為第六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用途,其面積未超
    過該三款於地面樓層使用總面積之二分之一,且不影響兒童身心健康
    並符合消防、建管、衛生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供才藝中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且扣除辦公
    室、廚房、廁所及樓梯後,每一名兒童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
    才藝中心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活動室或遊戲場。
  (二)圖書、康樂用具及保健設施。
  (三)自習室或才藝教室。
  (四)消防設備。
  (五)盥洗設備。

七、才藝中心在同一縣(市)區域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才藝中心之名稱不得冠以國名或地名或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
    學校、公益團體等有關之名稱。

八、才藝中心設立分班者(以同一設立人為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名稱應於原中心名稱之末附加某一分班,以資辨別。
  (二)立案條件與本要點之立案規定同。
  (三)檢附原中心立案證明。

九、才藝中心核准立案後如有任何異動應報請當地縣(市)政府核准。

十、才藝中心應置中心主任一人,並得設教學、保育及行政組,各置組
    長一人。
    才藝中心每班應置導師或保育人員一人,並得置教師若干人。

十一、才藝中心主任為專任,除應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無不良紀錄外,
      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三點或第六點規定資格之一
          。
    (二)具有幼稚園園長資格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相關訓練合格而
          持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才藝教學各科技能之一而持有
          證明文件者。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幼教工作二年以上而持有證明
          文件者。
    教學組及保育組組長應具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之一。行政組長
    應具有前項各款資格之一。
    導師、教師應具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之一。
    保育人員應具有第一項第一款或幼稚園教師資格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資格之認定由縣(市)政府教育單位審查。

十二、才藝中心招生名額應根據教室容量,每班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名。

十三、才藝中心除收取學雜費、講義費、實習材料費及代辦費外,不得另
      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收取費用應即摯給正式收據。
      學雜費之收取數額由各才藝中心訂定,報請縣(市)政府核准。
      才藝中心每期收取之費用,應建立帳冊,以供相關單位查核。

十四、才藝中心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學生自註冊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
          實習材料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
          ,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之半數。在班期間已逾全
          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才藝中心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

十五、縣(市)政府對轄區內才藝中心之各項事務,應派員隨時抽查考核
      ,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十六、才藝中心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者,縣(市)政府得
      視情節分別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改善。
    (三)核減招生人(班)數。
    (四)停止招生。

十七、未經核准立案而以才藝中心或類似才藝中心名義擅自招生者,依相
      關法規辦理;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八、才藝中心得提供交通車接送學童,其購置暨管理應依臺灣省校車管
      理要點辦理。

十九、本要點所需表格由教育廳訂定之。

申請函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受文者:○○縣(市)政府
主旨:檢送臺灣省○○縣(市)私立才藝中心申請書暨相關附件,請准予
核發立案證書,以便據以收托學童。
                                申請人:        簽章
                                身分證號碼:
                                性別:
                                年齡:
                                職業:
                                戶籍地址:
                                電話:
備註:如係以才藝中心立案應向教育局申請,如為安親班應向社會局(科
      )申請。

臺灣省○○縣(市)私立○○才藝中心申請書
┌─┬─────┬─────────┬───┬────────┐
│負│姓      名│              簽章│通訊處│                │
│  ├─────┼─────────┼───┼────────┤
│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
│  ├─────┼─────────┼───┼────────┤
│責│          │(請附二吋半身近照│班  址│                │
│  │          │三張,其中二張浮貼│  及  │                │
│  │相      片│)                │地  號│座落 段 小段  號│
│  │          │                  ├───┼────────┤
│人│          │                  │電  話│                │
├─┼─────┴─────────┴───┴────────┤
│附│(一)業務計畫書。                                      │
│  │(二)平面圖、位置圖,平面圖須以平方公尺註明。          │
│  │(三)土地、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                        │
│  │(四)組織章程、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
│  │(五)工作人員名冊(含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  │      。                                                │
│件│(六)作息表。                                          │
└─┴────────────────────────────┘

臺灣省○○縣(市)私立○○才藝中心業務計畫書
┌──┬───────────────────────────┐
│宗旨│                                                      │
├──┼─────────┬──┬──────────────┤
│中心│                  │電話│                            │
│名稱│                  ├──┼──────────────┤
│全銜│                  │地址│                            │
├──┴─┬───────┴──┴──────────────┤
│設置班數│                班                                │
├────┴─┬─────────┬────┬────────┤
│            │                  │活動室及│                │
│總樓地板面積│          平方公尺│游戲場  │        平方公尺│
│            │                  │淨面積  │                │
├─┬─┬──┴─┬──┬─┬──┴────┴────────┤
│服│項│項    目│每週│備│服務內容項目參考資料如左:      │
│務│次│        │時數│  │一  生活照顧。                  │
│內├─┼────┼──┤  │二  家庭作業寫作。              │
│容│一│生活照顧│    │  │三  團康體能活動:              │
│  ├─┼────┼──┤  │    唱遊、韻律活動、體能活動、團│
│  │二│家庭作業│    │  │    體康樂、影視觀賞服務活動、參│
│  │  │寫作    │    │  │    觀訪問、其他。              │
│  ├─┼────┼──┤  │四  才藝教學:                  │
│  │三│團康體能│    │  │    資訊、電腦、音樂(鋼琴、小提│
│  │  │活動    │    │  │    琴等)、舞蹈(芭蕾舞、民族舞│
│  ├─┼────┼──┤  │    蹈等)、語文(作文、語言等)│
│  │  │小    計│    │  │    、體育(桌球、跆拳道等)、  │
│  ├─┼────┼──┤  │    美術(書法、書畫、陶藝等)  │
│  │四│才藝教學│    │  │    、珠算(含心算)、其他。    │
│  ├─┼────┼──┤  │說明:本表未明列者,由主管機關認│
│  │ 1│資訊、電│    │  │      定:                      │
│  │  │腦      │    │  │(一)才藝教學:凡才藝中心內所進│
│  ├─┼────┼──┤  │      行之活動是以增進學童個人知│
│  │ 2│音樂(鋼│    │  │      能、精進才藝技能為目的者,│
│  │  │琴、小提│    │  │      視為才藝教學。            │
│  │  │琴等)  │    │  │(二)團康體能活動:凡才藝中心內│
│  ├─┼────┼──┤  │      所進行之活動,是以增進學童│
│  │ 3│舞蹈(芭│    │  │      身心健康,健全人格發展為目│
│  │  │蕾舞、民│    │  │      的者,視為團康體能活動。  │
│  │  │族舞蹈等│    │  │                                │
│  │  │)      │    │  │                                │
│  ├─┼────┼──┤  │                                │
│  │ 4│語文(作│    │  │                                │
│  │  │文、語言│    │  │                                │
│  │  │等)    │    │  │                                │
│  ├─┼────┼──┤  │                                │
│  │ 5│體育(桌│    │  │                                │
│  │  │班、跆拳│    │  │                                │
│  │  │道等)  │    │  │                                │
│  ├─┼────┼──┤  │                                │
│  │ 6│美術(書│    │  │                                │
│  │  │法、書畫│    │  │                                │
│  │  │、陶藝等│    │  │                                │
│  │  │)      │    │  │                                │
│  ├─┼────┼──┤  │                                │
│  │ 7│珠算(含│    │  │                                │
│  │  │心算)  │    │  │                                │
│  ├─┼────┼──┤  │                                │
│  │ 8│其他    │    │  │                                │
│  ├─┼────┼──┤  │                                │
│  │  │小    計│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才藝教學時數│  %│  │                                │
│  │占每週總活動│    │  │                                │
│  │時數百分比  │    │註│                                │
└─┴──────┴──┴─┴────────────────┘

┌──────────────────────────────┐
│○○縣(市)私立○○才藝中心工作人員名冊                    │
├───┬─┬──┬──┬───┬─────┬────┬───┤
│職  別│姓│性別│出生│學經歷│身分證字號│戶籍住址│備註一│
│      │名│    │日期│      │          │        │吋照片│
├───┼─┼──┼──┼───┼─────┼────┼───┤
│負責人│  │    │    │      │          │        │      │
├───┼─┼──┼──┼───┼─────┼────┼───┤
│主任  │  │    │    │      │          │        │      │
├───┼─┼──┼──┼───┼─────┼────┼───┤
│組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附: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及身分證影本。                    │
└──────────────────────────────┘

臺灣省○○縣(市)私立○○才藝中心組織章程
第一條  為提供就讀國民小學兒童健康安寧之校外課後活動環境,特設立
        ○○縣市私立○○才藝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設於○○縣(市)○○鄉(鎮、市)○○村(里)○○路
        ○○號。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班務,下設教學、保育、行政等組,各置
        組長一人,教師、導師、保育人員各若干人。
第四條  本中心教學、保育、行政等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教學組  才藝教學等事項。
        二  保育組  兒童保育、衛生保健及社會工作等事項。
        三  行政組  文書、人事、採購、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應遴聘合格主任、導師、教師、保育人員、(廚師、司機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中心設班務會議,由主任及全體工作人員組成,並以主任為會
        議主席。
第七條  本中心之設立、停辦及工作人員異動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條  本中心收費標準及管理辦理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本章程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臺灣省○○縣(市)私立○○才藝中心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中心組織章程第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中心之服務時間不得超過晚上八時,但有學童家長出具同意書
        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本中心才藝教學○○科每科○○名。
第四條  本中心提供收托兒童服務內容有才藝教學及兼辦托育二種,其收
        費項目及標準如下:
    ┌────┬───┬───┬─────┬───┬──┬──┐
    │項    目│      │      │          │      │    │    │
    │   /   │學雜費│講義費│實習材料費│代辦費│合計│備註│
    │班    別│      │      │          │      │    │    │
    ├────┼───┼───┼─────┼───┼──┼──┤
    │平常班  │      │      │          │      │    │    │
    ├────┼───┼───┼─────┼───┼──┼──┤
    │寒暑假班│      │      │          │      │    │    │
    └────┴───┴───┴─────┴───┴──┴──┘
第五條  凡患有法定傳染病、精神病、癲癇及開放性肺結核等疾病,本中
        心不予收托。
第六條  兒童在收托期間內,如患傳染病時,暫停收托,俟病癒繳驗醫師
        證明後再行收托。
第七條  本辦法由本中心班務會議通過,報經○○縣市政府核定後施行,
        修正後亦同。


        ┌──────────────────────────┐
        │○○縣(市)政府才藝中心立案證書                    │
        │中心名稱全銜:          ┌──────┐            │
        │負責人姓名:            │相        片│            │
        │班址:                  │            │            │
        │服務內容:              └──────┘            │
        │設置班數:                                          │
        │核准立案:  年  月  日  字第  號                    │
        │日期字號                                            │
┌───┴──┐                                              │
│     國     │          縣                                  │
│     旗     │            長                  (簽名章)    │
└───┬──┘          市                                  │
        │                                                    │
        │                ┌────┐                        │
        │      中華民國  │(大印)│  年    月    日        │
        │                │        │                        │
        │                └────┘                        │
        └──────────────────────────┘
                年      月      日      字○○第        號....

  ┌─┬───────────────────────────┐
  │立│中心名稱全銜:                                        │
  │案│                                                      │
  │證│負責人姓名:            ┌──────┐              │
  │書│                        │            │              │
  │存│班址:                  │相        片│              │
  │根│                        │            │              │
  │聯│服務內容:              └──────┘              │
  │  │                                                      │
  │  │設置班數:                                            │
  │  │                                                      │
  │  │核准立案:    年    月    日    字第    號            │
  │  │                                                      │
  │  │日期字號                                              │
  │  │                                                      │
  │  │縣(市)長      局(科)長    課(股)長    承辦人    │
  │  │                                      年    月    日  │
  └─┴───────────────────────────┘
  備註:證書後面附印變更事項及日期、內容。

證書背面附印變更事項及日期、內容:
                  室內
申請核准立案面積:                      平方公尺
                  室外
設置班數:
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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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日      期│      │            │            │        │
│藝├─────┤字  號│變更登記事項│主管機關簽章│備    考│
│中│年  月  日│      │            │            │        │
│心├─────┼───┼──────┼──────┼────┤
│異├─────┼───┼──────┼──────┼────┤
│動├─────┼───┼──────┼──────┼────┤
│登├─────┼───┼──────┼──────┼────┤
│記├─────┼───┼──────┼──────┼────┤
│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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