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試辦推薦國中學生甄選入學高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高級中學法第二條暨高級中學規程第十五條。
  (二)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實施要點。
  (三)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邁向廿一世紀的教育遠景。

二、目的:落實高中入學多元管道,減緩學生升學壓力,均衡城鄉教育,
    配合高中學校特色,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三、參加對象:凡各縣市各國民中學(不含國民中學附設補校)應屆畢業
    生,符合參加本方案之各高中(不含夜間部、補校)所訂定之條件者
    。

四、組織:各縣市高中辦理本方案時,需成立下列組織:
  (一)縣(市)推薦甄選委員會:
        參加本方案之各縣市應成立「縣(市)推薦甄選委員會」,以各
        縣市高中聯合辦理甄選試務為原則,並將應具備之推薦條件、甄
        選項目、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詳列於招生簡章
        。
  (二)縣(市)立國民中學推薦委員會:
        參與本方案各國民中學在校內應成立「推薦委員會」,按照招生
        簡章推薦條件及相關規定,訂定推薦原則及程序等有關規定,在
        校內公布後辦理。推薦委員會之委員,若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被
        推參加甄試,應主動迴避或由各校訂定適當迴避原則。
  (三)高中甄選委員會:
        參加本方案之各高中,在校內應成立「甄選委員會」,訂定推薦
        條件及甄選項目、錄取方式及名額、辦理甄選審查學生資格,錄
        取名單加入辦理甄選,並推行成效追蹤研究,其組織與人選應經
        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五、推薦甄選入學應依照左列程序辦理:
  (一)各國民中學推薦委員會,依據招生簡章所訂定之資格、條件推薦
        學生,並將受推薦學生名冊及有關資料函送縣(市)高中推薦甄
        選會彙辦報名。
  (二)縣(市)高中推薦甄選委員會,將國中推薦之學生名單及其成績
        資料等,分送各高中辦理資格審查及甄選事宜。
  (三)各高中甄選委員會應辦理:
        1.審查學生資格。
        2.通知合於規定之學生參加指定目甄選。
        3.辦理甄選。
        4.公布錄取名額。
  (四)縣(市)推薦甄選委員會應彙整所屬各高中錄取名單函送教育廳
        及寄送臺灣省各區本年度高中(職)聯合招生委員會。

六、參與推薦甄選之各高中、國民中學及各縣(市)高中推薦甄選委員會
    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推薦、甄選工作。

七、推薦甄選之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核定各校高一新生名額百分之二十五為
    限(不含其他管道入學名額),不另備取,惟附設國中部之高中如兼
    採直升入學方案者,兩項方案錄取總名額以不逾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但各方案錄取名額仍以百分之廿五為限。

八、經推薦甄選錄取之學生除非於期限前以書面向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
    ;否則一律不再報考當學年度之高級中等學校(含完全中學)新生入
    學考試;若有就讀之國民中學代為報名,則取消其推薦甄選及高級中
    等學校(含完全中學)新生入學考試錄取資格,並追究學校有關人員
    行政責任。

九、參加推薦甄選之高中,每學年應將推薦甄選入學學生在校成績及追蹤
    輔導情形,函送教育廳。

十、辦理推薦選作業得依「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實施要點」之規
    定酌收報名費。

十一、試辦本方案之各縣(市)推薦甄選委員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陳報
      實施計畫,經本廳核備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