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為補助戶籍設臺灣省就讀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之學生學雜費,以期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係指私立高級中學、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含附設補校)暨私立高級進修補習學校。

三、補助對象為戶籍設臺灣省滿一年(以戶籍登載為準)就讀臺灣省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學籍在案家境困苦之日夜間部、輪調式建教班及
    附設補校學生(但不包括一年級實用技能班及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學雜費補助發給辦法由學校訂定,並報本廳備查。

四、申請補助之學生戶籍計算基準:
  (一)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含)設籍者
        。
  (二)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含
        )設籍者。

五、補助名額:以學校學生人數(不含一年級實用技能班及附設國中部學
    生)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六、補助金額:補助每生每學期新台幣伍仟元整。

七、辦理手續:
  (一)學生
        1.完成註冊手續。
        2.備齊證件: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3.申請表一份(如附表一)。
        4.依規定期限,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
        1.每學期開學日公告通知學生申請。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
        3.造具備助印領清冊一份(如附表二)留存學校。
        4.將申請人數統計表(如附表三)及領據報廳核撥經費,轉發學
          生。
  (三)教育廳
        各校領據及申請人數統計表報廳後,核撥經費。

八、辦理日期:各校於學籍核定後依規定期限呈報教育廳,按第一、二學
    期分別辦理,作業時間及流程表如附表四。

九、已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殘障學生或殘障人士子女就學減免(補
    助)學雜費、低收入戶子女就學減免(補助)學雜費、軍公教遺族子
    女減免學雜費、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學產基金獎助學金、原住
    民族籍學生助學金、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等均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十、休學、退學、重讀及轉學學生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退學:上課後未逾學期二分之一而休、退學者,應全數繳
        回已領之本項補助款。
  (二)重讀:重讀原校或他校原年級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
        請。
  (三)轉學:轉學他校重讀原年級且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
        請。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