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之遴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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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行政職務」係指依規定應由教師兼任之教務主任、訓導
主任、總務主任、實習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主任輔導教師、輔導
主任、秘書、教導主任、校務主任、部主任、科主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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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第四點至第九點所稱「專任教師」應為各校編制內,按月支給
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含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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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立學校教務主任、訓導主任、總務主任、實習輔導主任、教導主任
、校務主任,應就專任教師中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兼:
(一)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務主任、訓導主任、總務主任,實習輔導主
任、圖書館主任、主任輔導教師、輔導主任、秘書、教導主任、
校務主任 。
(二)曾任中等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或導師合計滿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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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主任除應具第四點之資格外另須具圖書館專業知
能。前項圖書館主任如係專任者,應具有圖書館合格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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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工作委員會主任輔導教師及輔導主任,除應符合高
級中等學校輔導工作專任教師資格外,並應曾任專任輔導教師二年以
上或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三年(特殊教育學校之輔導組長二年)以上
或導師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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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級中等學校秘書應就專任教師中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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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業學校(含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者)各科主任,應分別就各該科
專業學科教學三年或導師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中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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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級中等學校組長應就曾擔任中等學校教學二年或導師一年以上之專
任教師中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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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殊教育學校或附設國中、國小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教師兼任行
政職務人員之資格,除部主任、組長外比照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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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殊教育學校或附設國中、國小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其國中或國小
部主任,應就各該部具有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及遷調辦法
規定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主任資格之教師中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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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實習教師、試用教師及技術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但特殊教育學
校試用教師如具有一般學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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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省立學校遴聘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均應報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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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臺灣省各縣市立完全中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資格得比照本要點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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