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住校生伙食管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為維護住校生身心健康加強伙食衛生管理,並減輕學生負擔,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凡設置炊事技工之學校,其學校住校生伙食均應自炊,不得外包。

三、各校為辦理住校生伙食業務,均應成立住校生伙食管理委員會,委員
    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校長、訓導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主
    任教官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人員及住校生若干人組成,
    其中住校生應佔三分之一以上,由校長或訓導主任、總務主任擔任主
    任委員,並由主任委員遴選生活輔導組長、庶務組長或適當人員擔任
    執行秘書,委員會之決議須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四、伙食管理委員會之職責為審查住校生伙食管理實施計畫、經費收支事
    宜、住校生伙食管理工作報告;規劃並充實學生餐廳設備、器材維護
    ;審查其他有關住校生伙食管理事項。

五、伙食管理委員會每日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伙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開委員會並擔任主席,研商、策劃、
    督導住校生伙食管理事宜。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綜理有關住
    校生伙食管理,並於委員會、校務會議及家長會會議時提報住校生伙
    食管理情形。伙食管理委員會置營養調配及監廚若干人,由本校相關
    人員兼任之。分別辦理菜單調配審議及監督廚房工作事宜。

七、各校應遴選適當人員擔任業務承辦,綜理炊事工作分配及考核,餐廳
    、廚房環境衛生及安全維護、主副食之擬議及執行事宜。

八、各校應依廚工專長分別指派擔任掌廚、燒煮、清洗餐廚具、洗菜、切
    菜、主副食分配、環境整理及安全之維護及協助膳食採購等事宜。

九、各校伙食管理經費之收支應納入公庫以學校代辦經費辦理,並採自給
    自足及收支平衡為原則。

十、炊事技工人力不足時,得由伙食管理委員會臨時僱工擔任之,其經
    費由住校生伙食費內勻支。

十一、各校辦理伙食工作人員,如有逾時工作,實際參與工作者,得核實
      申請發給加班費。

十二、各校辦理住校生伙食管理,應兼顧公共安全及衛生,餐廳、廚房應
      注意採光、通風、防火及紗窗設備;主副食應力求營養、熱量均衡
      性及菜色多樣化,每餐膳食樣品,應存置冰箱冷藏至少四十八小時
      ,備供衛生單位抽驗。

十三、各校執行本計畫有關人員之獎懲,每學年由執行秘書提報伙食管理
      委員會討論通過後,送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依教育人員獎懲規定
      辦理。

十四、各校應參照本注意事項訂定實施計畫報教育廳核備後實施。

十五、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由教育廳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