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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八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臺八十教字第三三五四一號函頒「
    加強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實施要點」(刊省府公報八十
    年冬字第五十四期)。

二、申辦類科與班級數:
  (一)學校應選擇各該校辦理優良之工業類各科、家事類服裝縫製科、
        美容科及農業類科之食品加工科,其師資及設備條件良好,最近
        三年招生正常者,各科上學年度(八十六)已招編制班得依下列
        規定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1.已招編制班一班,得改該班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2.已招編制班兩班,得改其中一班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3.已招編制班三班或四班,得改其中二班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
        4.已招編制班五班或六班,得改其中三班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
        5.已招編制班七班或八班,得改其中四班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
        6.同科同年級最多以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四班為原則。
  (二)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每班可招生人數一一0人。
  (三)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於停止招生時,原有編制班仍恢復依編制班規
        定班數招生,所有因申辦輪調建教合作班而增加之輪調式建教合
        作班班級、員額均應註銷。
  (四)各校如申辦具有相關師資、設備條件之「新職種類科」之輪調式
        建教合作班,應提前一年申請,以利審查師資設備配合條件及課
        程技能訓練內涵。
  (五)汽車修護科合作事業單位,如無法取得合法工廠登記或營利事業
        登記證營業項目無修護業務者,請勿提出申請。
  (六)臺糖公司各製糖工廠,因機件設備不同,不宜辦理機工科輪調式
        建教合作班。
  (七)各校如有不符合本項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類科
        與班級數者,應請即先行依規定程序申請調整科班。

三、申辦時間,學校申請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以郵戳為憑)專案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辦程序:學校應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並檢送下列資料:
  (一)函送教育廳者:
        1.輪調式建教合作計畫一份。
        2.合約書一份。
        3.技術生訓練契約一份。
  (二)函送省立西螺農工者:
        函送教育廳時應副本抄送省立西螺而工(含上列附件)並加送下
        列附件:
        1.合作事業單位自評完成之評估書表一式二份(評估書表內各項
          資料及技術生訓練崗位分配表與技能補充訓練項目表,均應據
          實填寫完整)。
        2.合作事業單位之工廠登記證影印本或營利事業登記影印本一份
          。
        3.請檢附八十六年十月份「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及附
          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計算表」影印本一份。
        4.學校科別班數一覽表、申請辦理八十七學年度輪調式建教合作
          班資料檢查表。
  (三)上述1 及4 之書表格式由省立西螺農工統一印發,不得以影印代
        替(均請一份逕洽省立西螺農工索取)。

五、技術生契約之內容:
  (一)技術生在事業單位訓練期間之津貼應按月直接發給,其津貼不得
        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
  (二)技術生基礎訓練所需經費,合作事業單位應負擔百分之二十。
  (三)技術生之住宿與輪調往返交通費,應由合作事業單位負擔。
  (四)合作事業單位在建教合作期間應為技術生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
        康保險並依規定負擔其保險費。
  (五)技術生之工作應在日間實施,每日工作八小時,以不加班為原則
        ,其休息、休假及因作業之必要加班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其他有關事業單位技能訓練項目與責任、訓練期限、相關教學、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

六、合作事業單位評估:
  (一)學校申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經教育廳送請評估小組評估合格,
        並由教育廳核定後始可以「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名義對外招生,
        不得有非法及擅自招生等違規情事,一經查覺,除學生學籍不予
        核准外,並嚴予議處。
  (二)合作事業單位預定合作訓練之技術生,依勞基法規定:不得超過
        該事業單位技工人數四分之一(指在事業單位人數),每期輪調
        人數亦不得少於五人為原則。
  (三)如事業單位當年度有二所學校以上同科申辦建教合作,評估小組
        於現場評估後核准後新招學生總人數少於各校申請總數,且當時
        各校分配人數又無法獲得協調時,主管機關得日後召集相關學校
        及承辦學校會商分配名額。

七、獎懲:
  (一)各校申辦之合作事業單位,經本廳評估結果,連續二年均為一等
        (九十分以上),或連續三年均在二等以上(八十分以上)者,
        學校與合作事業單位由教育廳予以敘獎,以資鼓勵。
  (二)各校應慎選合作事業單位,並落實初評工作,評估結果合格率,
        以科為單位,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由承辦學校報請教育廳研處。

八、招生宣導:經教育廳核定准予辦理後,學校始得辦理招生宣導,可於
    同年六月底前完成招生,招生考試應利用假日舉行,不得影響國中正
    常教學,學生亦不提前離校,並於入學前(七、八月)辦理新生基礎
    訓練,所需經費除由合作事業單位負擔百分之二十外,餘由教育部、
    教育廳在年度預算內共同分攤補助,不辦理技術生基礎訓練各輪調式
    建教班,有關招生日期等事項,則依「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
    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經費補助:省立學校由編制班改辦輪調式建教合作班者,每增加一班
    得增加一位教師之員額編制,但不得實聘,以兼代課方式行之。如年
    度預算不及編列時,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年(當年度)准以其員額兼課鐘點方式在學校人事費項下勻
        支,第二、三學年度應由學校將員額編列入各該年度預算。
  (二)所收學雜費應按規定辦理。
  (三)實習材料費及辦公費,按教育廳核定之編制班數(即普通班)核
        給。

十、輪調方式:
  (一)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分甲乙兩班(組),一班(組)在校上課,另
        一班(組)在合作事業單位實習訓練,在校為學生,在事業單位
        為技術生,每三個月互相輪調,無寒暑假,在合作事業單位實施
        實習訓練時,應實施工作崗位輪調及加強補充訓練,並在工作中
        學習技術。
  (二)輪調式建教班三年級時可協調合作事業單位,與編制班三年級同
        時於六月底畢業離校(廠)。

十一、其他事項請依照行政院頒「加強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訓練
      實施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