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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師範學院公費結業生之分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
    理。

二、教育部分發本省各師範學院公費結業生分發單位如下:
    (一)初等教育學系、語文教育學系、數理教育學系、社會科教育學
          系。
    (二)音樂教育學系、音樂教育學系轉學班。
    (三)美勞教育學系、美勞教育學系轉學班。
    (四)體育系、體育系轉學班。
    (五)特殊教育學系。
    (六)實習助教、五專部併入各相關單位分發。

三、各師範學院公費結業生經教育部分發本省後,按左列順序分發:
  (一)專案分發:
        1.山胞族、離島鄉(村)籍保送生,分發回原保送鄉(村)國民
          小學服務。
        2.教育部甄選至僑界服務期滿申請返臺服務者。
        3.各公私立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預聘者。
        4.臺北市、高雄市及本省各私立國民小學預聘者。
  (二)按T分數高低依左列次序分發:
        1.各學院各班結業生,其學業成績第一名,操行成績甲等,體育
          成績七十分以上者,得按其志願並依T分數高低順序優予分發
          (保送生仍照(一)1. 項規定辦理)。
        2.領有殘障手冊之結業生。
        3.各學院結業生均按其結業成績(T分數核算後之成績)高低順
          序混合編列,並依其志願順序以電腦分發,分發至各縣市滿額
          為止。如成績與志願相同時,以女生及返本籍地服務者為優先
          。
    (三)第二梯次分發對象以教育郭狸定者為限,以其志願、T分數和
          各縣市最低T分數逕行作業。

四、分發日期地點:
    (一)專案分發:八十六年六月卅日,本廳以公函辦理。
    (二)按T分數分發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在本廳辦理。
    (三)二次分發者於八十六年七月廿八日作業,不及送達者以隨到隨
          辦方式辦理。

五、各學院結業生,如因所填志願之各縣市均已滿額,或未填志願時,則
    於有選填志願服務縣市者先行分發後,儘可能考慮被分發者最有利之
    情形下,逕予分發尚有缺額之縣市服務。

六、經分發之結業生,除特殊情形報經核准外,應按分發通知所規定期限
    (七月廿四日),向分發服務之縣市政府或預聘學校報到,辦妥改分
    發手續和二次分發者應於文到三日內向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或預聘學校
    報到,逾期不報到者,撤銷其分發。

七、業經分發至縣市政府後,申請改分發條件如下:
  (一)申請改分發結業生成績(T分數),不得低於改分發縣市同科系
        最後一名之成績,並先徵得改分發縣市政府和已分發縣市政府同
        意書。但各縣市各科缺額如依供需比例不予分配名額時,不予改
        分發,以維持分發之公平性。
  (二)為鼓勵返回原戶籍縣(省轄市除外)之偏遠、山地或離島學校實
        習,T分數雖未達該縣最低標準,憑全戶戶籍謄本(包括父母或
        直系親屬一人在內)。以現設籍該縣滿其規定在校修業年限以上
        未曾中斷者,該縣仍有該科系教師缺額且得兩縣政府同意書,得
        從寬專案辦理,改分發至該縣偏遠、山地或離島地區。結業生設
        籍在直轄市、省轄市達修業年限者,亦得專案辦理改分發至遴近
        縣之偏遠、山地或離島學校服務;即臺北市、基隆市改分發臺北
        縣、新竹市改分發新竹縣、臺中市改分發臺中縣,嘉義市改分發
        嘉義縣,臺南市改分發臺南縣,高雄市改分發高雄縣。
  (三)取得臺北市、高雄市及本省私立小學,或本省公私立特殊教育學
        校國小部預聘書者。

八、如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改分發:
  (一)縣市政府基於教育均衡發展或教學上之需要,對於申請改分發之
        案件,得不予同意。
  (二)按第三條第(一)、(三)款分發或曾申辦改分發者。
  (三)經分發國立學校、省、直轄市公立國民小學者。
  (四)教育部第一志願分發本省,本省亦以第一志願分發者。

九、申請改分發者應於規定(七月廿四日至廿六日止)辦理完竣,逾期不
    予受理,並應參加分發縣市政府之公開分發作業,名次應排列於分發
    該縣市者之後,不得單獨個案分發服務,其應繳下列證件:
  (一)原分發縣市政府同意書。
  (二)改分發縣市政府同意書,或臺北市、高雄市及本省私立學校預聘
        書。
  (三)依第七條第(二)款改分發者應附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十、各生填寫志願服務縣市時,必須慎重選擇,其志願服務調查卡送達本
    廳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志願。

十一、凡擅自改往其他縣市或學校服務之結業生,除不計其服務年資並嚴
      予議處外,應即返回原分發縣市國民小學服務。

十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悉遵照教育部函頒「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
      服務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