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甄選保送就讀職業學校試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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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國民中學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優良原住民學生
    ,就讀高級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以下簡稱高中職校)
    ,以發展其特殊才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一般學科是指國文、英文、數學,藝能學科包括工藝、家
    政、美術、音樂、童軍教育、體育、職業選修科目,技藝教育班等各
    類科。

三、凡臺灣省各公私立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原住民學生,得由學校推荐甄選
    保送就讀本省原住民重點職業學校、高中職校或臺灣省教育廳(以下
    簡稱本廳)指定學校就讀。其資格如下:
  (一)國中前五學期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均在丙等以上者。
  (二)藝能方面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1.參加縣市教育局、省市教育廳局、教育部等教育主管機關主辦
          之藝能比賽或展覽,獲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佳作以上名次
          者。
        2.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藝能比賽或展覽,獲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
          名、佳作以上名次者。
        3.參加各國中舉辦校內或校際舉辦之各項藝能比賽或展覽,獲團
          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佳作以上名次者。
        4.各項藝能學科成績優良者。

四、臺灣省原住民重點職業學校或高中職校除台東高商、台東農工、關山
    工商、成功商水、公東高工、花蓮高工、花蓮高農、中華工商、玉里
    高中、海星中學、四維中學、仁愛高農、內埔農工外,由本廳於每縣
    市指定一所以上學校參加原住民學生甄選保送。

五、符合本要點第三條資格,經由國民中學推荐,其推荐名額不得高於該
    校原住民應屆畢業學生數的百分之三十。

六、本要點肆規定之甄選保送學校類科,如有其它入學資格限制者,應依
    照其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肆規定之原住民重點職業學校或高中職校,每班須提供五個名
    額以上(含日閒砥、補校、實用技能班),由本廳於每縣市指定一所
    以上之學校,每班須提二個名額以上(含日閒砥、補校、實用技能班
    )。並於每年四月底將接受甄選名額函請甄選委員會公布,所提供之
    甄選保送名額都包含在本廳核定之招生名額之內。

八、符合本要點資格之學生,由本廳成立甄選委員會審查,依積分(附表
    一)及學生志願辦理甄選分發。

九、申請甄選保送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推荐書(附表二)兩份,且檢具有關
    獎狀、證件、證書影印本,由原肄業學校填載並核算積分後,於每年
    五月十五日前送請本省甄選委員會(省立西螺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雲
    林縣西螺鎮大同路四號)審查,並於六月底前公佈分發名單。

十、申請甄選保送之分發順序,依積分及學生志願分發就讀,分發以一
    次為限,一經分發後不得申請更改,報到時須繳交國中應屆畢業證書
    ,否則取銷其保送資格。經報到錄取之新生,不得再行報考當學年度
    各高中、高職、五專招生,違者取銷其高中、高職、五專錄取及入學
    資格。

十一、本要點經教育廳核訂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