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公布『中等以上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選保送
入學辦法』,為健全國民中學教育,獎勵國民中學藝能學科成績優良
學生,升學高級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以下簡稱高中職
校),以發展其特殊藝(才)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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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指藝(才)能學科包括工藝、家政、美術、音樂、舞蹈,職
業選修科目,技藝教育班,資優才藝教育班及藝才能科學展覽競賽等
各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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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臺灣省各公私立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得申請保送甄選升學本省
各高職聯招區內所屬公私立高中職校相關類科(附表一)就讀,其資
格如下:
(一)技能方面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1.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獲優勝者。
2.參加全國性、臺灣區或省(市)教育廳(局)、勞工處(局)
以上主管行政機關主辦、協辦,且經甄審委員會認可之技(藝
)能競賽,獲個人組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者。
3.參加全國中小學展覽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者。
4.參加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並報經省(市)教育
廳(局)備案之技(藝)能競賽及科學展覽,獲個人組優勝名
次;或參加團體組獲優勝名次,個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
,並經評審委員推薦者。
5.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6.各藝(才)能學科成績列為甲等(五等第平均四分)以上者。
(二)前五學期綜合表現(德育成績)總加權和在六十分以上者。
(三)前五學期學業成績(包括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總加權和在三七
四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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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該區無相關類科者得跨區申請甄選,惟本省高中職校未設有欲申請
保送甄選之類科時,經本省甄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報教育部核可者,
得申請參加跨省市越區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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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本省國民中學之應屆畢業學生,符合本點之資格者,若該省市之高
中職校未設有欲申請保送甄選之類科時經該省(市)教育廳(局)甄
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報教育部核可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參加本省甄選
。但非本省學生進入本省公立高中職校就讀人數,以相等於其所屬省
市公立高中職校所接受本省學生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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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三規定之保送甄選學校類科,如有性別、身體狀況或其他入學
資格限制者,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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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本要點之資格學生,由臺灣省各聯招區內職校分別成立甄審委員
會審查,依積分方式(附表二)辦理甄選分發。並於每年四月底前由
本省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分別將接受甄選名額函請甄選委員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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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總承辦學校及各聯招區承辦學校負責召集相關職校成立甄選委員會,
辦理本要點保送甄選工作。總承辦及分區承辦學校如下:
(一)總承辦學校:省立臺中高工
(二)各聯招區承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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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招區 │宜蘭區 │新竹區 │雲林區 │屏東區 │
├────┼────┼────┼────┼────┤
│承辦學校│羅東高商│新竹高工│斗六家商│屏東高工│
├────┼────┼────┼────┼────┤
│聯招區 │基隆區 │苗栗區 │嘉義區 │臺東區 │
├────┼────┼────┼────┼────┤
│承辦學校│基隆商工│苗栗農工│嘉義高工│臺東農工│
├────┼────┼────┼────┼────┤
│聯招區 │臺北區 │臺中區 │臺南區 │花蓮區 │
├────┼────┼────┼────┼────┤
│承辦學校│三重商工│臺中高工│臺南高工│花蓮高工│
├────┼────┼────┼────┼────┤
│聯招區 │桃園區 │彰化區 │高雄區 │ │
├────┼────┼────┼────┼────┤
│承辦學校│桃園農工│彰化高商│鳳山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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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備本要點三所列資格之學生,由本省各聯招區承辦學校成立甄選委
員會,採積分方式辦理甄選,其名額公立學校採內含每班至少二名,
私立學校採外加每班二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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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保送甄選升學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推薦書(附件三)兩份、成績
統計表(附件五)乙份,並檢具有關獎狀、證件、證書影本,由原肄
業學校負責輔導審慎選填志願,同時核算並記載積分後,於每年五月
二十日前送請本省各聯招區承辦學校甄選委員會審查,並於六月初公
布分發名單,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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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跨區申請甄選部分由各聯招區轉送總承辦學校負責審核及協調各區
分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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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甄選保送入學依總積分分發,總積分相同時依技(藝)能積分、學
業成績總加權和、綜合表現總加權和、三上成績總加權和,二下成
績總加權和、二上成績總加權和、一下成績總加權和、一上成績總
加權和之順序、按成績高低及其志願分發相關類科就讀;分發以一
次為限,一經分發後不得申請更改。若所填志願之校科已額滿,即
不予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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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曾為國際技能競賽、科展選手或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科展獲得優勝
以上名次者,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當年之甄選,報經教育主管機
關核定後,得申請保留資格,但申請保留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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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本案甄選保送入學之學生,各校應加強入學後之輔導,其輔導要
點如下:
(一)配合其須求實施補救教學,其範圍以一般科目及非實習科目之
專業科目原則。
(二)實施補救教學得向學生酌收費用並依規定報核。
(三)一般科目及非實習專業科目之成績考查,第一、二年級五0分
、第三年級以六0分為及格標準,其他科目依職業學校學生成
績考查辦法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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